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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怒江旅游大巴交通事故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1/14 06:32:41 初中作文
四川怒江旅游大巴交通事故初中作文

篇一:西藏、四川重特大交通事故汇总

西藏客运事故

“9·14”事故处理

2013年9月14日7时20分许,驾驶人杨武明驾驶藏AL0423大型普通客车,在拉萨市区罗堆东路与驾驶人普欧驾驶的藏AL0623中型金杯牌普通客车(两车均为西藏博达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所有)发生相撞,造成藏AL0623车辆驾驶人及乘客2人死亡,8名乘客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发现,“9·14”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西藏博达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驾驶人持A类假证、企业聘用驾驶人员驾驶资格把关不严、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松懈,源头监管不到位等严重问题。

自治区交警总队迅速启动事故倒查责任追究机制,对“9·14”道路交通事故相关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该公司副总经理、路单室经理魏某某做出深刻书面检查,给予警告处分,并处罚金1000元;该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主任小某某做出书面检查,给予警告处分,并处罚金600元;该公司员工某某做出书面检查,给予警告处分,并处罚金500元。藏AL0423车辆驾驶人杨武明驾驶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造成死亡2人,8人受伤。其行为触犯《刑法》,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拉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城西大队侦查完结,移交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起诉。藏AL0623车辆驾驶人普欧持伪造驾驶证驾驶车辆,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因其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故不予追究其交通违法责任。

“8·9”尼木县特大交通事故

2014年8月9日16时30分左右,西藏尼木县境内国道318线4740公里附近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事发地点离拉萨有150公里。一辆旅游大巴车(车牌号码为:藏AL 1869)、一辆越野车、一辆皮卡货车连环相撞,事故中,大巴车冲出了公路护栏,坠入深约10多米的悬崖,车体严重变形。事故造成44人遇难,11人受伤。(附:官方调查报告)

“8·18”工布江达特大交通事故

2014年8月18日上午11点20分左右,318国道西藏林芝工布江达县境内发生一起恶性交通事故,一辆由拉萨前往林芝的旅游大巴坠入尼洋河中,车牌号码为:藏AL 1612。事发时,车内含驾驶员共45人。截至18日晚间,现场已抢救出29人,另有3人死亡、13人失踪。

“6·10”特别重大交通事故

2015年6月10日9时许,西藏圣地旅游有限公司一辆号牌为藏AL0240的大型普通客车(核载28人,实载19人),行至山南地区贡嘎县境内307省道23公里加500米处,与对向行驶的藏AR0117号轻型货车会车时发生刮擦,大客车冲出道路右侧,翻下斜长78米的崖下,造成11人死亡,8人受伤。

四川客运事故

“2·1”古蔺重大交通事故

2013年2月1日下午3时许,古蔺畅通公司驾驶人王勇驾驶川E44303号金龙牌大客车(核载30人,实载30人)从古蔺县城驶往古蔺县水口镇庙林村。16时58分,王勇驾驶该车行驶至省道S309线29Km+100m(古蔺县石宝镇境内)处,在长上坡、弯道上超越一辆运载木材的大型货车时,发现蒋伟驾驶的川EM2986号长安面包车相向驶来,于是向右猛打方向盘,大客车向右避让和长安面包车发生擦挂后冲出道路右侧防撞墙缺口,在缺口处土坎上停滞20秒,随后翻于山崖下扶贫煤矿厂区内,造成大客车上乘客当场死亡7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4人、18人受伤,车辆毁损。

(附:官方事故调查报告)

“3·6”仪陇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2014年3月6日,仪陇县杨桥镇金鼓村五一桥路段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80万元。

3月6日9时12分许,南运集团仪陇分公司驾驶人鲜跃驾驶川R41518中型普通客车(核载16人,实载12人)从仪陇县三河镇向杨桥镇方向行驶。9时40分许,该车行至杨桥镇金鼓村五一桥(小地名)路段时,车辆驶向路面左侧,撞断五一桥左侧石栏杆坠入柏杨湖中,造成车上乘客11人死亡,川R41518号客车受损。

(附:官方事故调查报告)

“10.1”北川侧翻坠崖事故

2014年10月1日上午9时15分左右,绵阳市北川县一辆从片口乡开往新县城的客车(川B46748)在小坝乡辖区金凤桥处发生翻车事故,该车核载21人,实载7人,事故造成2人当场死亡,3人经现场抢救无效后死亡,1人重伤。事故发生后,绵阳市、北川县两级政府领导及安监、公安、交通、卫生等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开展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

当日车辆行驶至北松路北川小坝乡金凤桥处,一辆车牌号“川B46748”客车,翻过该处便道时,司机下车取防滑链,不料车辆突然滑动,连带司机一起翻入40米高悬崖,导致2人当场死亡,3人经抢救无效死亡,1人轻伤。司机陈某在翻入悬崖时,双手抓住了悬崖上一棵小树苗幸免于难。他的双脚多处受伤,陈某是遂宁人,已在富临运业北川分公司当了6年司机,跑新北川到片口乡的班线也跑了一年。

事故发生后,当地派出所和交警中队迅速出警,并通知120急救中心前往救援。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启动应急救援处置预案,开展救援工作。

“5·15”交通事故

2015年5月15日13时20分许,一辆车牌号为川AH9618的旅游车(隶属成都灰狗运业(集团)有限公司,核载39人,实载26人)由成都开往九寨沟,当车行至松潘县安宏乡鬼打桥处时,一辆对向行驶的车牌号为川V08033的旅游车(隶属甘孜州雅克旅游公司,核载39人,实载27人)越过中央分隔线超车,川AH9618旅游车避让不及,与川V08033旅游车发生碰撞,目前事故已造成8人死亡(其中6人当场死亡,2名重伤员在送往松潘县医院途中死亡;8名死者中1人为马来西亚籍),35人受伤(其中6名重伤员正转往成都治疗,29名轻伤员在松潘县医院接受治疗)。

事故发生后,刘捷副省长对阿坝州松潘县“5.15”交通事故批示:请安办指导做好事故救援工作。

篇二:四川省甘孜州九龙县“9.25”特大交通事故

四川省甘孜州九龙县“9.25”特大交通事故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82年9月25日,四川省甘孜州九龙县送参加农业工作会议的代表返回各乡,原定由县车队派驾驶员驾驶县农业局的大货车送,但该县林业局驾驶员鸟某将车开来后,未等县车队的驾驶员赶到,就擅自驾车送代表出发,当车行至九(龙)江(口)路25千米加37米处时,由于驾驶员技术差,操作不当,在连续转弯、下坡的情况下,超速行驶,将车开入河中,造成47人死亡,7人轻伤的特大交通事故。

二、事故原因分析

1.事故的主要原因:驾驶员鸟某在没有载人证的情况下,驾驶大货车载人,并且车辆严重超载,超速行驶,以致发生翻车事故。

2.事故的其它原因:九龙县召开农业工作会议,对会议的各项会务工作作了安排,由县林业局和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人负责接送代表,但他们对安全工作不够重视,管理工作不落实,这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1.九龙县林业局驾驶员鸟某,不服从领导安排,不听从工作人员的劝阻,无载人证载人,在车辆严重超员的情况下超速行驶,造成了翻车,是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本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因其已在事故中死亡,故不再追究。

2.县林业局干部张某,会议分工具体负责组织车辆接送代表,当县车队驾驶员未到,车辆又严重超载,林业局驾驶员鸟某强行将车开走的情况下,制止不力,又未将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县林业局副局长尼某,受县政府办公室委托,负责落实送代表的车辆,但在具体布置调换车辆及驾驶员时任务交待不详细,人员不落实(并且派出的另一辆送代表的车也是无载人证载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县政府办公室主任韩某,作为这次会议联系车辆的负责人,安排车辆只布置不检查,工作失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给予撤销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职务。

5.九龙县副县长邓某,是这次会议的主要主持者,对这次会议的安全工作不够重视。事故发生的当天早晨,当有关人员将车辆调换情况向他汇报时,没有引起重视,也没有去督促,检查落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6.九龙县县长单某是九龙县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对该县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未认真研究解决,在这次事故发生前,他也知道会议前接代表时曾险些发生翻车事故,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7.甘孜州副州长罗某,分管全州安全生产工作,从1988年——1989年,省政府召开的三次全省性安全生产会议,作为分管领导未参加过一次,对近两年来全州发生的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对其予以批评。

篇三:8.9怒江交通事故学习心得体会

"8.9"怒江供电局交通事故学习心得体会 通过对8.9交通事故的学习,使我们深有感触,这起事故共造成4人受伤,让我们深深感受到了什么是血的教训,事故的发生不但给企业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带来恶劣的影响,且导致个人的生命、财产受到严重损害。做为一名驾驶员更是让我感觉到危险无处不在,工作中、生活中……时时刻刻提醒着我,让我感觉到安全工作的责任重大和任务的艰巨。

目前已进入秋季,雨天、雾天时而出现,导致路面变化无常,危险随处可见。因此我们必须:一加强驾驶员雨季安全行车培训学习;二加强驾驶员安全的防范意识;三强化驾驶员危险无处不在,安全在我心中的理念;四严格落实事业部各项安全生产规定,加强道路危害辨识的学习;五设备的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在不具备出车条件时,绝不出车。避免心存侥幸给自己和他人留下终生的痛苦和遗憾。

铭记多一份小心,就会少一份灾难,少一份失望,让我们共同携起手来创造幸福、美好生活,远离痛苦,悲伤。

2011年8月19日 墨江供电有限公司

篇四:2013-2014年四川省、成都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2013-2014年四川省/成都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适用时间:2013年5月1日-2014年4月31日

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四川省2012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川高法民一【2013】9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民事审判庭、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该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三十五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该司法解释,我院从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和四川省统计局取得了四川省2012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现将这些数据印发你们,并请你们收到后及时转发至基层法院,供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参考:

1、2012年四川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307元

2、2012年四川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7,001元

3、2012年四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5,050元

4、2012年四川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5,367元

5、2012年全省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35,873元

6、2012年度分行业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见附表

由于上一年的统计数据须在4月以后才能取得,因此为了便于审判工作,省法院将每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视为一个统计年度,即每年自5月1日起适用前一年度的统计数据。

根据四川省统计局要求,本数据只限法院内部用于有关案件使用,不得外传。各级法院在执行该司法解释中遇到的问题及有关建议等,请及时报省法院民一庭。

特此通知。

附:四川省2012年度各行业平均工资表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2012年度 统计数据 通知

抄:四川省公安交通管理局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3年5月29日

(共印5份)

篇五:2014年-2015年四川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最新标准)

2014年-2015年四川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最新标准)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四川省2012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川高法民一〔2013〕9号)的规定,2014四川省人身损害赔偿(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其他人身损害)计算用数据:

一、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在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的: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307元

四川怒江旅游大巴交通事故

2、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7,001元

3、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5,050元

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5,367元

5、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35,873元

二、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在2014年5月1日到2015年4月30日期间的: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2,368元

2、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7,895元

3、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6,343元

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6,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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