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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阳东塔公园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9/23 21:26:42 作文素材
桂阳东塔公园作文素材

篇一:桂阳县东塔风景名胜区

桂阳县东塔风景名胜区 蓉湖生态休闲旅游度假区规划

傅立德

高 级 规 划 师

国家注册城市规划师

二零零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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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桂阳是历史文化古城,素有“楚南名区”、“汉初古郡”之称,自秦末汉初置郡至今已有2200多年的辉煌历史,在漫长的历史演绎里,桂阳一直是郡、监、军、路、府、州、县的地方治所,是湘南重要的经济发展重镇,是湘南介于郴州、永州、衡阳之间的又一重要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四大发明有桂阳,四大名著有桂阳,现代英雄有桂阳”,浓厚有历史文化传承,铸就了桂阳历史代代风流。

近年来,桂阳县全面实施“小城镇、大战略”方略,强力推进以县城为中心的城乡一体化进程,城镇化工作取得了显著成就。桂阳县城建成区面积由2000年7.1km扩展到14.2km,人口由7.9万人,增加到14.3万人,城市面貌发生巨变,城市的品位大大提升,城市人文魅力日趋彰显。2004年,全县城镇人口达27万,城镇化率达33%。桂阳正成为郴资桂一体化重要的亮丽一极,随着桂嘉、桂临高等级公路逐渐开通,桂阳正在成为临武、嘉禾、新田、宁远、常宁、永兴、北湖等周边县(市、区)半小时经济圈的中心。

城市建设有效地改善了桂阳的城市面貌和投资环境,带动了桂阳经济的腾飞。2004年桂阳县国内生产总值达51.88亿元,财政收入超过4亿元,人均GDP达 6650元。人民生活日渐富足,生活闲暇化,消费观念逐步转变,不再满足于物质化的“衣食住行”, - 2 - 22

对精神和文化的要求日渐提升。县委、县政府审时度势,对城市规划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桂阳县委、县政府提出了全力拯救和挖掘桂阳宝贵的历史文化,做到古代文化与现代人文风格相互结合,在坚持以人为本,保护生态环境的旗帜下,尽力把桂阳精雕细琢,建设成为既具古城风味,又具现代化城市气息的“历史文化名城、生态园林绿城、文化旅游新城”。城市建设与人文景观建设相结合,与生态绿化相结合,与休闲游憩相结合,与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不断提高人居环境,不断提升城市魅力。

桂阳县城总体规划确定了“东进北扩,西绿南延”的城市发展方向。为带动城市扩容提质,总体规划将东塔公园、桂阳宾馆、塔背水库(蓉湖)周边区域规划为桂阳县东塔风景名胜区。东塔公园位于县城东面的鹿峰山,山顶有宋代建的七层佛塔,虽历千年,保存完好,巍峨壮观。1984年县政府辟为公园,园内树木葱茏,绿荫蔽日,每当夕阳含山,霞光万道,相互相辉,是桂阳古代八景之一的“鹿峰晚照”。塔北有鹿峰庵,始建于唐代,后毁,于2001年重建为鹿峰寺,清幽壮观。塔东南有栖真岩,传说唐太史令李淳风曾栖此间。塔南山腰有拙翁岩,因孙颀铭文勒石并自号“拙翁”,曾为它画图并题诗得名。山的东面有孔明点将台,传说三国时诸葛亮和赵子龙在此饮酒、下棋、谈论兵法。山南有欧阳海纪念碑、欧阳海烈士铜像和蔡伦浮雕像。桂阳宾馆位于郴桂高等级公路入城处。为三星级宾馆,占地272亩。馆内有客房部、 - 3 -

餐饮部、娱乐城、游泳池、停车场等建筑近20000m,现代化服务设施一应俱全,宾客能充分享受“八方来客茶亦醉,酣眠一觉自已休”的情景。花园中百花竞放,绿草茵茵,人行道、车行道织成网络,院内遍植常绿树,郁郁葱葱,遮风避日,清爽优雅。后山林木茂密,有大片杨梅林、李树林和桃树林,两座山峰上已各建一座山亭,一条石阶路从山脚直达山顶。并建有一座山门和一座天门,拾阶而上,视野开阔、心旷神怡。大门口于2003年建成桂阳县花卉旅游产品市场,古典建筑,错落有致。与东塔公园和桂阳宾馆隔山相处的是蓉湖。蓉湖面积近12公顷,水面开阔,水体清澈,周边山头林木茂密,山青水秀,环境优美,真是大自然赐予桂阳人民的瑰宝。蓉湖离城市中心约1公里,由于道路等级低,交通不便,因此长期“养在深闺人未识”,只有一些游泳和钓鱼爱好者常在此击水、垂钓。

“仁者乐山,智者乐水”,寄情山水是一种非常舒心的精神享受,是调节心态、消除疲劳的最佳办法,因此休闲和旅游是当今世界人们最喜爱的消费行为。我国已基本实现小康,人民对休闲和旅游的需求与日俱增,发展休闲和旅游业将是永远的朝阳产业,开发蓉湖正是乘势而起、顺天应人之举。

我国古代非常讲究人与自然的和谐,风水学中的风和水即是一种自然因素。桂阳是一座山城,城内没有河流和大型水体。近年来,城市发展十分迅速,建筑、道路、绿化、亮化、美化都十分讲究,但多山缺水,总觉阴阳不协调,少了灵气。桂阳东塔风 - 4 - 2

景名胜区将东塔公园的历史文化、桂阳宾馆的现代风情、蓉湖的青山绿化完美结合,实现了旅游资源的最佳组合。特别是蓉湖生态休闲旅游度假区的规划建设,将根本改变桂阳城市缺水的致命弱点,根本上改变人民的生活习惯和生活方式,根本改变城市风水格局。

桂阳东塔风景名胜区和蓉湖生态休闲旅游度假区将是传统和现代、人文和自然、经济与文化完美结合的神来之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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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美丽的东塔公园

美丽的东塔公园——谷展彦

我的家乡在乐清,乐清有座美丽的东塔公园。那里景色优美,是人们休闲娱乐的好去处。

早上,东塔公园可热闹了。阳光草坪上,音乐声声声入耳,大爷大妈们随着音乐的节奏,翩翩起舞。小鸟在枝头兴奋地蹦来跳去,叽叽喳喳地唱着歌儿呢!树叶上滚动着晶莹的露珠,好像也赶来和大家一起锻炼呢!

中午,太阳像个大火球,火辣辣地烤着公园。知了在树上不停地叫着“知——了,知——了”,小草低下了头,大树的叶子也打着卷儿,一丝风也没有,好像大地都要被太阳烤焦了一样。此时的公园,静悄悄的,连个人影儿也没有。

晚上,气温渐渐降低,在家憋了一天的人们纷纷走进公园,公园里一下子热闹起来。那里人山人海,有的在玩空竹,远处,音乐隐隐约约,灯光闪烁,大爷大妈们在跳广场舞。

东塔公园真美啊!我爱东塔公园。

东塔公园——董劲松

我的家乡在乐清,乐清有座美丽的东塔公园。那里景色优美,是人们休闲娱乐的好去处。

清晨,公园里的大树枝繁叶茂,笔直笔直的,像一个个站岗的士兵守卫着公园。草坪上的草绿油油的,花坛里的花,形态各异,有的含苞未放,有的亭亭玉立,还有的张开了笑脸。它们五颜六色,有红的、白的、粉的、紫的??美丽极了。

中午,公园里鸟语蝉鸣,火红火红的太阳照向大地,好像要把大地烤焦似的。我来到公园,站了一会儿,就挥汗如雨了。

傍晚,东塔公园可热闹了。道路上一个人接着一个人在散步,有的孩子在玩游戏。

东塔公园真美啊!我爱东塔公园,我爱我的家乡。

东塔公园——杨钲楠

我的家乡在乐清,乐清有座美丽的东塔公园。那里景色优美,是人们休闲、娱乐的好去处。

清晨,公园里的大树苍翠欲滴,树叶上还滚动着晶莹的露珠,草坪上湿漉漉的。树上的小鸟苏醒了,在枝头唱歌,那歌声真好听。远处的平地上,大妈们随着音乐翩翩起舞。

中午,烈日炎炎,露珠蒸发了,在树叶上留下一块块泥印。知了在树上叫着,“知——了,知——了”,好像在说:“热啊,热啊!”大树像一把把撑开的巨伞,人们在大树下乘凉。

傍晚,雷雨过后,公园里空气格外清新,大树格外精神。人们在草坪上玩耍,在道路上散步,还有的在拍照,不时传来一阵阵欢笑声和人们交谈的声音。

东塔公园真美啊!我爱东塔公园,我爱我的家乡。

东塔公园——吴彤彤

我的家乡在乐清,乐清有座美丽的东塔公园。那里景色优美,是人们休闲、娱乐的好去处。

清晨,公园里的大树苍翠挺拔,花儿姹紫嫣红,草坪上的小草绿草如茵,小鸟站在枝头歌唱。

中午,烈日当头,太阳照射着公园,知了不停地叫着“知——了,知——了”,好像在说:“夏天真热啊!”连一丝风也没有,我在草地上站了一会儿就热得满头大汗了。

傍晚,夕阳西斜,突然下起了倾盆大雨。有的大树被刮到了。雨停后,有很多人走进公园,公园里顿时热闹起来,他们有的打羽毛球,有的聊天??

我爱美丽的东塔公园。

东塔公园——朱锦浩

我的家乡在乐清,乐清有座美丽的东塔公园。那里景色优美,适合人们休闲、娱乐。

清晨,东塔公园的大树像一个个士兵守护着公园。小草绿油油的,好像给大地铺上了一层地毯。小花五颜六色,有红的、蓝的、还有粉的??它们形态各异,有的还是花骨朵,有的才张开两三片花瓣,还有的已经全都开放了。

中午,太阳火辣辣的,像一个大火球照射着公园,一丝风也没有,大树无精打采,治疗使劲地在树上叫着“知——了,知——了”,叫个没完没了。我站在原地一动也不懂,过了一会儿就满头大汗了,我立即离开了公园。

晚上,天气变得凉爽了。人们纷纷来到公园,公园里人山人海,有的人在打太极,有的人在跳舞,还有的人在打羽毛球??

东塔公园真美啊!我爱东塔公园。

东塔公园——董子妍

我的家乡在乐清,乐清有座美丽的东塔公园。那里景色优美,适合人们休闲、娱乐。

清晨,奶奶带我到东塔公园去锻炼。我看见大树好像一个个士兵守卫着公园,又像一把把撑开的巨伞。我和奶奶来到阳光草坪,那里绿草如茵,满眼都是绿的,很舒服。我们又来到花园,那里的花五颜六色的,红的、粉的、蓝的、黄的??看得我眼花缭乱。

中午,我又来到东塔公园。我看见太阳火辣辣的,知了在树上叫着“知——了,知——了”,好像在说:“热啊!热啊!”此时的公园,静悄悄的。

傍晚,公园里人山人海,有的大爷大妈们随着音乐在草坪上扭着身子跳起舞来,还有的人在跑步。

东塔公园真美啊!我爱东塔公园。

篇三:桂阳县城芙蓉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桂阳县城芙蓉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REGULATORY PLAN OF FURONG DISTRICT OF

COUNTRY TOWN OF GUIYANG

文 本

湖南城市学院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

二○○八年三月

第二章 土地使用性质及强度控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代号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性质共分9大类、23中类、30小类。土地使

第一条 为了促进芙蓉新区的建设和发展,更好地落实桂阳县城总体规划,依据用性质原则上应按本规划所规定的性质进行控制。

建设部《城乡规划编制办法》、《桂阳县县城总体规划(2005-2015)》、《郴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及桂阳县各相关专项规划制定本规划文本。

第二条 规划范围:北起骏马亭大道,南抵迎宾路,东接欧阳海大道,西至舂陵大道,总用地面积约7.47平方公里。

第三条 规划定位:集居住、办公、商贸、文化休闲功能于一体的城市综合片区。第四条 发展规模:本次规划区用地面积7.47平方公里,规划区规划人口约7.3万人。

第五条 适用范围:本规划自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应,规划范围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遵照本规划。在规划区范围内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

计,均应以本规划为依据。

第六条 本规划由文本、图则(包括总图则和分图图则)和说明书三部分组成。文本和图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两者同时使用,不可分割。文本中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内容,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按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规划解释权属桂阳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执行本规划的各项规

定时,必须同时遵守国家、湖南省、郴州市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等相关条款的规定。

大 类 代码

名 称

R

居住用地

C

公共设施用地

M

工业用地

土地使用分类一览表

中 类

代码 名 称 代码 R1 一类居住用地 R21

R2 二类居住用地

R22

R3 三类居住用地 R31 C1

行政办公用地

C11 C21 C22 C2

商业金融用地

C24 C25 C26 C34

C3

文化娱乐用地

C35 C36

C4 体育用地 C41 C51 C5

医院卫生用地

C52 C62

C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C63 C9

其它公共设施用地 M1

一类工业用地

小 类

名 称

住宅用地

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村民安置用地 市属办公用地 商业用地 金融保险业用地 服务业用地 旅馆业用地 市场用地 图书展览用地 影剧院用地 游乐用地 体育场馆用地 医院用地 卫生防疫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w 仓储用地 W1 普通仓库用地

T

对外交通用地

T2 公路用地 T23 长途客运站用地

S1

道路用地

S21

交通广场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S2

广场用地

S22 游憩综合广场用地 S31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U11

供水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地

U12 供电用地 U21

公共交通用地 U

市政公用设施

U2 交通设施用地 U22 货运交通用地 用地

U29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U3 邮电设施用地

U9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

G11

公 园 G1

公共绿地

G

绿地

G12

街头绿地 G2

生产防护绿地 G22 防护绿地

D

特殊用地

D1

军事用地

桂阳东塔公园

第九条 在土地开发建设过程中,土地使用性质、用地界线必须符合本规划的规定,具体见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附表二)。

第十条 各类建设用地性质的调整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地块内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应符合附表三中所规定的相容性。

第十一条 现有土地的使用性质若与分图图则规定不符,暂时不须更正,但若对土地的部分或全部进行改造,则必须与分图图则的规定相符。

第十二条 芙蓉新区的规划结构为:“三心五轴六区”。“三心”是指塔背水库、行政中心、北部片区中心。“五轴”是指欧阳海大道、龙潭路两条发展主轴,芙蓉路发展次轴,“北部居住建筑区→行政文化中心→体育中心→东塔公园”人文轴线;“麒麟山→欧阳海广场→文化娱乐中心→塔背水库”环形绿楔。“六组团”是指物流商贸区,北邻居住组团、教育文化园区、行政文化景观区、综合组团、体育休闲区。

第十三条 用地布局原则上必须优先满足道路交通、绿地、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的用地要求,用地开发利用市场调节和政府引导两种手段,采取弹性开发原则。具体布局如下:

1、居住用地

规划居住用地255.43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36.76%,人均居住用地35平方米。 规划由四片区居住组团组成:主要位于金山路北侧、行政中心西侧、东邻舂陵大道两侧;居民安置用地就近设置,共设安置点6处,规划用地面积5.69公顷。

2、行政办公用地

规划行政办公用地213.99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3.45%,主要位于龙潭路北面和接官司亭路北面。

3、公共设施用地

规划除行政办公用地以外的公共设施用地133.36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19.19%,

分三处布置。一处是以迎宾路及蓉园路为基础向东向南延伸形成的带状商业区;一处是位于八字潭附近为主城区服务的公共设施区;一处是以对外交通设施用地为依托,集中布置商业用地形成的为北侧片区服务的公共设施区;另一处是以体育中心建设为依托,集中在塔背水库以北,芙蓉路两侧布置为东片区及主城区服务的公共设施区。

4、工业用地

规划工业用地2.66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0.38%。 5、仓储用地

在骏马亭大道南侧规划仓储用地12.47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1.79%。 第十四条 各地块征地面积,从相邻道路中心线算起;各地块用地面积为道路红线和地块划分界线以内的用地。控制指标以用地面积进行控制,详见附表五。

第十五条 容积率的规定

居住建筑容积率严格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分图图则》中的规定执行。

公共设施、工业、仓储、对外交通、市政设施、特殊用地的容积率详见《分图图则》中规定。

第十六条 建筑密度的规定

居住建筑密度严格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分图图则》的规定执行。

篇四:罗功峰诉罗四德离婚纠纷一案

罗功峰诉罗四德离婚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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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桂法民初字第558号

民 事 判 决 书

罗功峰,又名罗功锋,男,1971年12月6日生。

被告罗四德,女。

原告罗功峰诉被告罗四德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龙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功峰、被告罗四德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功峰诉称,1993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9月19日结婚,生育一女,名罗灵。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没有共同语言,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闹和打架,影响邻里,公安110也曾两次出警调解,原告单位领导也对原、被告调解多次,2010年被告与原告小弟罗小明吵架并大打出手,致使原、被告双方亲人从此陌路。现原告有家不想回,或被被告驱出家门,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的可能,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桂阳县东塔公园家属楼1单元301房及房内实物归被告;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罗功峰向法院提供如下证据:

1、罗功峰、罗四德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结婚证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3、原、被告女儿罗灵发给原告的短信,拟证明被告经常殴打罗灵。

被告罗四德辩称,被告对这个家庭付出了很多,为了让原告到城里工作,被告把怀了7个月的小孩打掉了,为了家庭生活,被告向娘家借好几万元钱,给原告去承包工程,可是

原告却把这笔钱赌博输掉了。虽然如此,但是为了维持这个家庭,被告仍不愿意离婚,如果原告实在要离婚的话,被告也同意离婚,但是房子归被告,小孩给原告养,原告另补给被告10万元。

为支持其答辩意见,被告罗四德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

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医院超声检查报告和门诊病历粘贴单,拟证明被告身体不好,患有输尿管结石。

经本院组织庭审质证,被告罗四德对证据1-2均没有异议,对证据3有异议,并没有打罗灵。原告罗功峰对证据4无异议。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情况,本院认证如下:证据1-4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本院的认证情况,结合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案查明案件事实如下:原告罗功峰与被告罗四德1993年经与被告同村的罗泳发介绍相识并恋爱,1996年9月19日在桂阳县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1996年6月6日生女孩罗灵,现在蒙泉中学读初三。婚后,原、被告双方常为家庭琐事或往事发生过吵闹,甚至打架,2012年正月,原、被告因酒后失控又发生争执及打闹,被告罗四德之父也因劝架,受伤住院治疗。另查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原告罗功峰每月实发工资2300元;桂阳县东塔公园家属楼1单元301号住房一套,及房内家俱家电;没有共同债权,共同债务。

另外,经本院对原、被告之女罗灵进行询问,罗灵并不愿意原、被告离婚, 希望原、被告和好,请求法院给原、被告和好的机会。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该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多加沟通与理解,本案原、被告结婚已经十多年,夫妻感情基础较为牢固,只是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闹,或是酒后失控发生冲突,夫妻之间并没有重大矛盾与分歧,而且被告罗四德表示仍然珍惜现在的家庭,为了家

庭和睦、幸福及完整,会积极改正自身的不足之处,增强夫妻间信任,努力与原告罗功峰和好,原告罗功峰也应正视家庭问题,增强家庭责任感,尽量克服夫妻间的文化差异,与被告罗四德加强沟通,所以原、被告是能够和好的,共同为小孩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的家庭氛围,故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罗功峰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罗功峰与被告罗四德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罗功峰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龙 琼

二 0 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立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篇五:上诉人桂阳县东塔学校因与被上诉人陈颖、被上诉人何雨薇教育机构

上诉人桂阳县东塔学校因与被上诉人陈颖、被上诉人何雨薇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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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郴民一终字第415号

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郴民一终字第4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桂阳县东塔学校,住所地湖南省桂阳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欧阳占荣,男。

委托代理人夏小忠,湖南志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颖,女。

法定代理人陈军,又名陈勤军,男,**年**月**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黄渊芳,女,**年**月**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雨薇,女。

法定代理人何赞阳,又名何春阳,男,**年**月**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曹利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桂阳县东塔学校因与被上诉人陈颖、被上诉人何雨薇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2011)桂法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桂阳县东塔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欧阳占荣及委托代理人夏小忠,被上诉人陈颖的法定代理人陈军、黄渊芳,被上诉人何雨薇的法定代理人何赞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陈颖与何雨薇系桂阳县东塔学校封闭式管理的四(一)班学生,2010年11月17日上午11时30分许,陈颖按学校规定在教室里统一进餐后,在将空饭碗送至学校食堂的途中,被也去送饭碗的何雨薇因惯性作用撞倒、摔伤在水泥路面上。陈颖受伤后,桂阳县东塔学校及时将陈颖送至桂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当日行剖腹探查脾破裂切除腹腔冲洗引流术,术后陈颖伤情诊断为:外伤性脾破裂伴大出血,肝挫裂伤,同年12月3日出院,期间共花费疗费10,129元(均由被告桂阳县东塔学校垫付),同年12月8日陈颖的伤情经郴州市平阳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六级伤残。陈颖的父母自2007年起至今在郴州市工作,陈颖则一直随父母在郴州市生活。因赔偿事宜发生争议,且经多次协调无法达成协议,2011年2月21日,陈颖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桂阳县东塔学校、何雨薇除已赔付的医疗费外,连带赔偿护理费13,821.16元÷250天×17天=939.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元/天×17天=204元,营养费2000元,交通费300元,残疾赔偿金15,084.31元/年×20年×50%=150,843.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法医鉴定费700元,合计179,986.9元。桂阳县东塔学校辩称其已尽到充分的教育管理义务,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无瑕疵,无安全隐患,其不存在过错,依法不应承担陈颖受伤的赔偿责任。何雨薇的法定代理人曹利芳辩称何雨薇年纪小,又不是故意的,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本案中陈颖的伤残是由何雨薇直接造成,故致害人何雨薇的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桂阳县东塔学校在陈颖及被告何雨薇就餐完毕后,没有引导好、教育好小孩安全将空碗送至食堂,疏忽了对小孩的教育与管理,致使陈颖被何雨薇因惯性作用撞倒致伤,这种情况本身不属于无法避免的情况,完全可以通过完善的管理而避免,故桂阳县东塔学校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陈颖跑步去送空碗,缺乏安全意识,其监护人负有教育之责任,也

应承担相应责任,陈颖的父母自二00七年起至今生活和工作均在城镇,其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可按城镇居民对待,故陈颖遭受的损失有:医疗费10,129元、护理费939.8元(13,821.16元÷250天×17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04元(12元/天×17天)、营养费170元(10元/天×17天)、交通费10元、残疾赔偿金150,843.1元(15,084.31元/年×20年×50%)、精神抚慰金25,000元、法医鉴定费700元,合计187,995.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桂阳县东塔学校赔偿原告陈颖医疗费10,129元、护理费939.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4元、营养费170元、交通费10元、残疾赔偿金150,843.1元、精神抚慰金25,000元、法医鉴定费700元,合计187,995.9元中的40%,即75,198.36元,扣除已垫付的10,129元,还应赔偿原告陈颖65,069.36元。二、被告何雨薇的监护人何赞阳(又名何春阳)、曹利芳赔偿原告医疗费10,129元、护理费939.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4元、营养费170元、交通费10元、残疾赔偿金150,843.1元、精神抚慰金25,000元、法医鉴定费700元,合计187,995.9元中的30%,即56,338.80元。三、以上两项判决,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原告陈颖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900元,由被告桂阳县东塔学校承担1560元.原告陈颖及被告何雨薇的监护人各承担1170元。

桂阳县东塔学校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认定上诉人疏忽教育与管理存在过错明显错误,何雨薇、陈颖在空坪上为取暖正常小跑,其行为性质不具有违纪违规性,对上诉人来说缺乏明确具体的教育内容,未尽教育责任无从谈起;第二、本案具有特

殊性,应区别于一般校园伤害案,对于上诉人来说,纯属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第三、陈颖系农村户口,原审参照城镇标准作为计赔依据,明显缺乏充分证据。为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桂阳县人民法院(2011)桂法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何雨薇、陈颖承担。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案为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一是桂阳县东塔学校在教育、管理上是否有过错,对学生陈颖的人身损害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二是陈颖系农村户口,原审参照城镇标准作为计赔依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为此,保障校园内儿童人身安全是教育管理机构的法定职责。本案中,陈颖与何雨薇系桂阳县东塔学校封闭式管理的四(一)班学生,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儿童,其对事物的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都很差,需要学校予以特别的重视和尽责保护。桂阳县东塔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瑕疵,其《关于加强学生安全管理,创建和谐校园的规定》,要求本校学生三餐进餐时要排队下楼梯到餐厅用餐,但实际情况却没有提供符合规定标准的生活设施、设备,且学生在教室用完餐后,学校又没有引导好、教育好学生安全有序将空碗送至食堂,致使陈颖被何雨薇因惯性作用撞倒致伤,桂阳县东塔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本案的计赔标准,陈颖虽系农村户口,但其父母2007年以来一直在郴州市城区打工、居住和生活陈颖也一直随父母在城市生活,原审参照城镇标准作为计赔依据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桂阳县东塔学校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27元,由上诉人桂阳县东塔学校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周 井 瑞

审 判 员 刘 军

审 判 员 侯 ? 华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郑 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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