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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图书的增值税税率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9/25 01:24:57 作文素材
销售图书的增值税税率作文素材

篇一:各种不同的增值税税率

各种不同的增值税税率,适用范围如下:

目前我国增值税税率有以下几种:(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以下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2)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业产品、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3)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4)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增值税税率分类:(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以下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2)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业产品、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3)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4)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其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其规定: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篇二:增值税税率表

增值税税目税率表

十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凭发票上的运费金额按 二、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可按 四、文物商店和拍卖行的货物销售按

五、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典当业销售的死当物品按

六、单位和个人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如果售价高于固定资产原值按

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注:“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篇三:2015年增值税税率及征收率

2015年增值税税率及征收率

增值税的计征方式目前主要有两类:

增值税的税率,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目前有17%、13%、11%和6%共四档税率;增值税的征收率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和特定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统一按3%的征收率计征;对一些特定的一般纳税人,则适用6%、5%、4%、3%四档征收率。

具体来说,征收率为6%的项目包括自来水、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部分建材产品和生物制品;征收率为5%的项目为中外合作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征收率为4%的项目包括寄售、典当和拍卖商品、销售旧货;征收率为3%的项目为公共交通运输等营改增个别应税服务。

提示:

财税[2014]57号文只是一个征收率的简并调整和降低,并不涉及其他实体政策的变化,但是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等特殊项目具体计算增值税时相应的公式应该调整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和现行的小规模纳税人计算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的公式是一致的。这个问题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尽快修改完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否则执行中又会出问题。

篇四:增值税低税率的13% 的21种产品

2009年增值税全国转型改革正式实施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依据条例规定,对增值税13%低税率的适用范围进行了必要调整。调整后增值税13%低税率的适用范围覆盖了21类货物。

一.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粮食的征税范围。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07号)的规定,挂面按照粮食复制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例题】提问:对于超级市场经营的农业产品如何确定征收增值税适用税率

回答:根据《关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规定》(财税字〔1995〕52号)及相关文件精神,对以农业产品为原料制作的初级产品,可按产品生熟程度判断是否适用13%税率,即生制品或经过加热等简单加工制作的生制品适用税率为13%,熟食或可直接食用的适用税率为17%。具体列举如下:

(1)以各种豆类加工的豆制品。如:豆腐、豆浆、豆奶、豆腐干等,该类豆制品以大豆为原料,通过碾磨、提浆、点卤、成型、发酵、烘干等简单工艺加工制成的生制品,按农业产品13%税率计征增值税。

(2)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粮食复制品。如:粉条、粉丝、粉皮、切面、挂面、拉面(不含方便面)、凉皮、烧卖皮等,该类粮食复制品以大米、绿豆、豌豆、蚕豆、玉米、地瓜、南瓜、山芋、莲藕等粮食作物为原料,通过碾磨、提浆、加热、成型、发酵、烘干等简单工艺加工制成的生制品,按农业产品13%税率计征增值税。

(3)以粮食为原料碾磨成粉状、片状或粒状的粮食加工品。如:淀粉、生粉、豆粉、豆片、豆饼、生大麦片、生燕麦片、碎玉米粒等,该类粮食加工品以大米、绿豆、豌豆、玉米、大麦、燕麦等粮食为原料,通过碾磨、提浆、发酵、烘干等简单工艺加工制成的生制品,按农业产品13%税率计征增值税

二.食用植物油

植物油是从植物根、茎、叶、果实、花或胚芽组织中加工提取的油脂。食用植物油仅指: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坯油、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6号]规定,棕榈油、棉籽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248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l号)对"食用植物油"的注释,薄荷油未包括在内,因此,薄荷油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三.自来水

自来水是指自来水公司及工矿企业经抽取、过滤、沉淀、消毒等工序加工后,通过供水系统向用户供应的水。农业灌溉用水、引水工程输送的水等,不属于自来水的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953号) 的规定,规定桶装饮用水不属于自来水。

四.暖气、热水

暖气、热水是指利用各种燃料(如煤、石油、其他各种气体或固体、液体燃料)和电能将水加热,使之生成的气体和热水,以及开发自然热能,如开发地热资源或用太阳能生产的暖气、热气、热水。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暖气、热气和热水也属于暖气、热水的范围。

五.冷气

冷气是指为了调节室内温度,利用制冷设备生产的,并通过供风系向用户提供的低温气体。

六.煤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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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是指由煤、焦炭、半焦和重油等经干馏或汽化等生产过程所得气体产物的总称。 煤气的范围包括焦炉煤气、发生炉煤气和液化煤气。焦炉煤气是指煤在炼焦炉中进行干馏所产生的煤气。发生炉煤气是指用空气(或氧气)和少量的蒸气将煤或焦炭、半焦,在煤气发生炉中进行汽化所产生的煤气、混合煤气、水煤气、单水煤气、双水煤气等。液化煤气是指压缩成液体的煤气。

七.石油液化气

石油液化气是指由石油加工过程中所产生的低分子量的烃类炼厂气经压缩成的液体。主要成份是丙烷、丁烷、丁烯等。

八.天然气

天然气是蕴藏在地层内的碳氢化合物可燃气体。主要含有甲烷、乙烷等低分子烷烃和丙烷、丁烷、戊烷及其他重质气态烃类。天然气包括气田天然气、油田天然气、煤矿天然气和其他天然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3]第1324号的规定,天然二氧化碳不属于天然气,不应比照天然气征税,仍应按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九.沼气

沼气,主要成份为甲烷,由植物残体在与空气隔绝的条件下经自然分解而成,沼气主要作燃料。包括天然沼气和人工生产的沼气。

十.居民用煤炭制品

居民用煤炭制品是指煤球、煤饼、蜂窝煤和引火炭。

十一。图书、报纸、杂志

图书、报纸、杂志是采用印刷工艺,按照文字、图画和线条原稿印刷成的纸制品,其范围是:

1.图书。是指出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书籍,以及图片。

2.报纸。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

3.杂志。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6]770号)的规定,教材配套产品与中小学课本辅助使用,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是课本的必要组成部分。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与中小学课本相配套的教材配套产品(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应按照税目"图书"13%的增值税税率征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即印刷企业自己购买纸张,受托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例题】提问:一般纳税人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其增值税的适用税率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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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印刷企业的适用税率应视其业务不同情况而定: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的规定,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因此,发生以上业务的其适用税率为13%:二、如果属于印刷厂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报纸、杂志,由出版单位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包括纸张)的,其印刷收入属加工收入,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十二.饲料

饲料是指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其加工品。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不属于饲料。饲料的范围包括:

1.单一饲料:指作饲料用的某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产品或其加工品。

2.混合饲料:指采用简单方法,将两种以上的单一饲料混合到一起的饲料。

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对各种营养成分的不同需要量,采用科学的方法,将不同的饲料按一定的比例配合到一起,并均匀地搅拌,制成一定料型的饲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812号)的规定,宠物饲料产品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应按照饲料产品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30号)的规定,自2000年6月1日起,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进口或国内生产豆粕,均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十三.化肥

化肥是指经化学和机械加工制成的各种化学肥料。化肥的范围包括:

1.化学氮肥。主要品种有尿素和硫酸铵、硝酸铵、碳酸氢铵、氯化铵、石灰氨、氨水等。

2.磷肥。主要品种有磷矿粉、过磷酸钙(包括普通过磷酸钙和重过磷酸钙两种)、钙镁磷肥、钢渣磷肥等。

3.钾肥。主要品种有硫酸钾、氯化钾等。

4.复合肥料。是用化学方法合成或混配制成含有氮、磷、钾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营养元素的肥料。含有两种的称二元复合肥,含有三种的称三元复合肥料。也有含三种元素和某些其他元素的叫多元复合肥料。主要产品有硝酸磷肥、磷酸铵、磷酸二氢钾肥、钙镁磷钾肥、磷酸一铵、磷粉二铵、氮磷钾复合肥等。

5.微量元素肥。是指含有一种或多种植物生长所必需的,但需要量又极少的营养元素的肥料,如硼肥、锰肥、锌肥、铜肥、钼肥等。

6.其他肥。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其他化学肥料。

十四.农药

农药是指用于农林业防治病虫害、除草及调节植物生长的药剂。

农药包括农药原药和农药制剂。如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植物性农药、微生物农药、卫生用药、其他农药原药、制剂等等。

十五.农膜

农膜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各种地膜、大棚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抛秧盘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36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明确规定农膜是指地膜和大棚膜,而抛秧盘不在农膜的征收范围内。此外,由于抛秧盘为塑料制品,也不属于现行税收法规规定的农机的征收范围。因此,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十六.农机

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农机零部件不属于农机的征收范围。

农机的范围为:

1.拖拉机。是以内燃机为驱动牵引机具从事作业和运载物资的机械。包括轮拖拉机、履带拖拉机、手扶拖拉机、机耕船。

2.土壤耕整机械。是对土壤进行耕翻整理的机械。包括机引犁、机引耙、旋耕机、镇压器、联合整地器、合壤器、其他土壤耕整机械。

3.农田基本建设机构。是指从事农田基本建设的专用机械。包括开沟筑埂机、开沟铺管机、铲抛机、平地机、其他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4.种植机械是指将农作物种子或秧苗移植到适于作物生长的苗床机械。包括播作机、水稻

插秧机、栽植机、地膜复盖机、复式播种机、秧苗准备机械。

5.植物保护和管理机械。是指农作物在生长过程中的管理、施肥、防治病虫害的机械。包括机动喷粉机、喷雾机(器)、弥雾喷粉机、修剪机、中耕除草机、播种中耕机、培土机具、施肥机。

6.收获机械是指收获各种农作物的机械,包括粮谷、棉花、薯类、甜菜、甘蔗、茶叶、油料等收获机。

7.场上作业机械,是指对粮食作物进行脱粒、清选、烘干的机械设备。包括各种脱粒机、清选机、粮谷干燥机、种子精选机

8.排灌机械是指用于农牧业排水、灌溉的各种机械设备。包括喷灌机、半机械化提水机具、打井机。

9.农副产品加工机械,是指对农副产品进行初加工、加工后的产品仍属农副产品的机械,包括茶叶机械、剥壳机构、棉花加工机械(包括棉花打包机)、食用菌机械(培养木耳、磨菇等)、小型粮谷机械。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不属于农机。

10.农业运输机械。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需的各种运输机械。包括人力车(不包括三轮运货车)、畜力车和拖拉机挂车。农用汽车不属于农机的范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89号)的规定,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也称"手扶拖拉机底盘")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指以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三个车轮的农用运输车辆)属于"农机",应按有关"农机"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本通知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因此,该通知执行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应当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11.畜牧业机械。是指畜牧业生产中所需的各种机械。包括草原建设机械、牧业收获机械、饲料加工机械、畜禽饲养机械,畜产品采集机械。

12.渔业机械。是指捕捞、养殖水产品所用的机械。包括捕捞机械、增氧机、饵料机。机动渔船不属于渔业机械的范围。

13.林业机械。是指用于林业的种植、育林的机械。包括清理机械、育林机械、树苗栽植机械。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不属于林业机械的征收范围。

14.小农具。包括畜力犁、畜力耙、锄头和镰刀等农具。

十七.农产品。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一)植物类。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1.粮食。

2.蔬菜。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例题】提问:生产蚕豆酱、黄豆酱、甜面酱及其他酱腌菜等产品如何适用增值税税率?

篇五:增值税税率及征收率一览表

增值税税率及征收率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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