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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划归青岛升直辖市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9/27 21:24:45 单元作文
日照划归青岛升直辖市单元作文

篇一:青岛成为第五个直辖市具有重大意义——泛黄海经济圈打造未来中国第四极

青岛成为第五个直辖市具有重大意义——泛黄海经济圈打造未来中国第四极

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几十年里,经过一轮漫长的经济发展马拉松之后,长三角地区、珠三角地区、环渤海(京津塘)地区已经成为国内经济发展最为活跃的三大经济地带。随着长三角、珠三角和环渤海(京津塘)三大经济带初步形成之后,国内也终于体会到了以一座城市为主体,带动周边城市发展所引发的巨大经济魅力。现如今,在我国大力开发中西部地区,并没有取得显著效果及带动作用的时候,尤其是在当前中国经济正在谋求转型,并且渴望快速增长的敏感时期里,更亟需寻找下一个区域性龙头城市,并使其成为像上海、北京、天津那样,可以拉动我国经济发展的第四大引擎。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谁会成为中国的第四大经济带,并且培育出下一个直辖市,发挥龙头城市的带动作用,也成为近几年最受关注的问题。在当前蓝色海洋产业越来越受重视,向海洋求发展日渐成为国家重要发展战略的时候,尤其是中日韩自贸区,以及泛黄海经济圈概念的出现,作为国家海洋战略中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的胶东地区,由于其处于黄海之滨,北接政治中心京津塘,南接经济中心苏浙沪,西连我国重要的资源中心晋冀豫,东过黄海毗邻日韩,可以说成为一个最好的选择,是我国打造泛黄海经济圈的重要支点。而作为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的龙头城市,青岛也自然成为我国第五个直辖市的第一选择。

事实上,自从青岛被计划单列以来,民间关于青岛将成为直辖市的传言就没有断过,尤其是在近年青岛进行的一次重大行政区划调整,以及中日韩自贸区谈判进行入实质性谈判阶段之后,更是如此。而对于中国来说,打造中日韩自贸区,不仅具有经济意义,更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对于毗邻日韩的青岛来说,也占据了极好的位置优势。当前,有了重庆直辖的

先例,青岛被“直辖”在理论上存在着可能。因为从长远经济发展的角度讲,重庆和青岛是不能同日而语的。

近年以来,在青岛周边的胶东半岛地区,人们能看到许多只有南方沿海地区才能有的景象:生机勃勃的县级城市,发达的交通,散布在乡村道路两旁的一片片厂房。就区域面积而言,胶东地区仅次于长三角和珠三角,也当之无愧成为了中国重要的经济繁荣带。更为重要的在于,当前国内其它城市,无论是成都、重庆、西安,还是武汉、沈阳、大连,在它们所处的区域中所表现出来的,还只是一座孤城,只有个体城市的繁荣,而没有带动周边经济圈的发展。

再回到青岛城市本身来看,青岛位于山东省的东端,与省会城市济南,刚好形成一东一西的对称发展结构。而且山东省内除济南、青岛之外,还有另外一个高速发展的城市:烟台。也就是说青岛一旦划为直辖市,无论是从地理位置说,还是从经济结构上来说,都不会影响山东省的整体布局。除此之外,从文化方面而言,尽管青岛已经划至山东省几十年,但是由于其濒临东部沿海,一直保持着独立的胶东沿海文化。与鲁文化有着十分明显的区别。无论是饮食,还是思想方面都有所不同,而这也直接导致地方孤立情绪较重。

从经济方面来说,青岛一直都是整个山东省经济发展的龙头城市,其第一的地位也一直无人可以挑战。2012年青岛市实现GDP7302.11亿元,居全国12位,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产值 14426亿元,高居副省级城市第三位。而在人口方面,当前,整个山东省人口已经接近突破1亿大关,而青岛全市常住人口也即将突破900万,数量庞大的人口,也有必要进行一次区划的重大调整。

最近公布的青岛市总体规划显示,已经将经济重心西移,跨过胶州湾,将经济重心放在黄岛,并借区划调整之机,打造西海经济新区。同时随着青岛北部红岛经济新区的规划,也显示,未来青岛要建设以青岛、黄岛、红岛组成的“品”字形大青岛新格局。投巨资修建的280公里长的滨海大道,每隔一定距离建设一座卫星城,“最终要形成美国西海岸那样的海滨卫星城市群。" 为了实现这一宏大构想,青岛在现有的电子通信、信息家电、化工橡胶、饮料食品、汽车造船、服装服饰等六大支柱产业的基础上,要重点发展电子家电、石油化工、汽车机车造船、新材料等四大工业生产基地。

篇二:青岛日照规定

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等国家有关标准和《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建、改建住宅、宿舍、学校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年人居住建筑等建设工程或新建、改建建设工程对以上建筑采光有遮挡的,应当计算日照间距。

第三条 日照间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的日照标准,下列建筑应当符合以下日照标准:

(一)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获得的日照时数不低于大寒日累计2小时;

(二)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时数;

(三)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累计3小时;

(四)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疗养室、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累计2小时;

(五)老年人居住建筑累计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2小时;

(六)托儿所、幼儿园和中小学的活动场地,累计日照时数不低于大寒日2小时。

被遮挡建筑日照时数在工程建设前低于以上标准的,新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降低其原来的日照时数。

第四条 日照间距的计算可以根据建筑的高度和布置形式,采用不同的计算方式。但以任何方式计算,都应当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日照标准。

第五条 平行布置条式建筑之间,遮挡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时,其与被遮挡建筑的建筑日照间距可以按照日照间距系数确定。日照间距系数分别为:

(一)遮挡建筑的长边与被遮挡建筑相对时,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1.6。其中,被遮挡建筑为中小学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年人居住建筑等时,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

1.8;

(二)遮挡建筑的短边与被遮挡建筑相对时,遮挡建筑的高度不超过12米的,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0.9;高度在12米以上不超过18米的,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0.8;高度在18米以上不超过24米的,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0.7。其中,被遮挡建筑为学校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年人居住建筑等时,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1。

被遮挡建筑的居室或者中小学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或者疗养院、医院病房有两个以上采光面或者两个以上采光窗,以主要采光面或者主要采光窗计算日照间距。

第六条 遮挡建筑高度超过24米或者无法按照长边、短边以间距系数计算日照间距的,应当进行日照分析确定建筑日照间距。

日照分析采集的数据应当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图纸确定的数据和现状测绘数据为准。测绘数据应当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测绘。

第七条 遮挡建筑与被遮挡的中小学、托幼园所的活动场地的建筑间距,以场地外缘为准算起。

第八条 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不平行相对时,其建筑间距以其最近端为准。遮挡建筑的相对边均为长边或者短边时,按照相对的长边或者短边确定日照间距系数;遮挡建筑的相对边分别为长边和短边时,按照长边确定日照间距系数,但长边与被遮挡建筑的相对边夹角大于六十度的,以另一相对边确定日照间距系数。

第九条 遮挡建筑的背面有两处以上凸出部位(阳台顶板、雨棚等与房屋檐口齐平的突出物)宽度之和超过14米且超过建筑总长的三分之一时,应当以该凸出部位外缘为准测量间距。

第十条 被遮挡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日照间距的规定:

(一)恢复性建设;

(二)临时建筑;

(三)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开设采光门、窗,擅自变更使用性质或者擅自变更为居室、学校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的;

(四)高度低于2.2米的底层建筑;

(五)其他不适用日照间距规定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新建,是指新建设或者将原有建筑全部拆除而重新建设的行为;

(二)改建,是指改变原有建筑的外形、外立面和屋面色彩或改变内部结构布局、增加建筑面积的建设行为;

(三)恢复性建设,是指全部或者部分拆除建筑物后在原位置重新建设且不改变原建筑物外形的行为;

(四)被遮挡建筑,是指住宅、宿舍、中小学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年人居住建筑等;

(五)遮挡建筑,是指位于被遮挡建筑的主要日照朝向范围内的建筑;

(六)长边,是指建筑物边长大于14米的一侧边;

(七)短边,是指建筑物边长等于或者小于14米的一侧边;

(八)主要日照朝向,是指处于从正东顺时针方向旋转小于一百八十度夹角范围内的建筑物立面前方;

(九)建筑间距,是指相邻两建筑物主体外墙(含外墙装修部分)之间的水平距离;

(十)日照间距系数,是指建筑间距与从被遮挡建筑室内地平至遮挡建筑物的女儿墙或檐板上平的垂直距离的倍数。在三十度或者大于三十度的斜坡屋面应加坡角到屋脊高度的二分之一。小于三十度的斜坡屋面和局部凸出屋面的楼梯间、烟囱、水箱、通风道、上人屋面的局部空廊、凉亭、花架等宽度小于12米的,不计高度。

第十二条 挡土墙、户外广告牌等构筑物与被遮挡建筑的日照间距,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一年八月五日

篇三:(重要)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试行

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等国家有关标准和《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建、改建住宅、宿舍、学校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年人居住建筑等建设工程或新建、改建建设工程对以上建筑采光有遮挡的,应当计算日照间距。

第三条 日照间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的日照标准,下列建筑应当符合以下日照标准:

(一)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获得的日照时数不低于大寒日累计2小时;

(二)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时数;

(三)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累计3小时;

(四)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疗养室、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累计2小时;

(五)老年人居住建筑累计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2小时;

(六)托儿所、幼儿园和中小学的活动场地,累计日照时数不低于大寒日2小时。

被遮挡建筑日照时数在工程建设前低于以上标准的,新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降低其原来的日照时数。

第四条 日照间距的计算可以根据建筑的高度和布置形式,采用不同的计算方式。但以任何方式计算,都应当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日照标准。

第五条 平行布置条式建筑之间,遮挡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时,其与被遮挡建筑的建筑日照间距可以按照日照间距系数确定。日照间距系数分别为:

(一)遮挡建筑的长边与被遮挡建筑相对时,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1.6。其中,被遮挡建筑为中小学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年人居住建筑等时,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

1.8;

(二)遮挡建筑的短边与被遮挡建筑相对时,遮挡建筑的高度不超过12米的,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

0.9;高度在12米以上不超过18米的,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0.8;高度在18米以上不超过24米的,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0.7。其中,被遮挡建筑为学校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年人居住建筑等时,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1。

被遮挡建筑的居室或者中小学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或者疗养院、医院病房有两个以上采光面或者两个以上采光窗,以主要采光面或者主要采光窗计算日照间距。

第六条 遮挡建筑高度超过24米或者无法按照长边、短边以间距系数计算日照间距的,应当进行日照分析确定建筑日照间距。

日照分析采集的数据应当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图纸确定的数据和现状测绘数据为准。测绘数据应当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测绘。

第七条 遮挡建筑与被遮挡的中小学、托幼园所的活动场地的建筑间距,以场地外缘为准算起。

第八条 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不平行相对时,其建筑间距以其最近端为准。遮挡建筑的相对边均为长边或者短边时,按照相对的长边或者短边确定日照间距系数;遮挡建筑的相对边分别为长边和短边时,按照长边确定日照间距系数,但长边与被遮挡建筑的相

对边夹角大于六十度的,以另一相对边确定日照间距系数。

第九条 遮挡建筑的背面有两处以上凸出部位(阳台顶板、雨棚等与房屋檐口齐平的突出物)宽度之和超过14米且超过建筑总长的三分之一时,应当以该凸出部位外缘为准测量间距。

第十条 被遮挡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日照间距的规定:

(一)恢复性建设;

(二)临时建筑;

(三)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开设采光门、窗,擅自变更使用性质或者擅自变更为居室、学校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的;

(四)高度低于2.2米的底层建筑;

(五)其他不适用日照间距规定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新建,是指新建设或者将原有建筑全部拆除而重新建设的行为;

(二)改建,是指改变原有建筑的外形、外立面和屋面色彩或改变内部结构布局、增加建筑面积的建设行为;

(三)恢复性建设,是指全部或者部分拆除建筑物后在原位置重新建设且不改变原建筑物外形的行为;

(四)被遮挡建筑,是指住宅、宿舍、中小学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年人居住建筑等;

(五)遮挡建筑,是指位于被遮挡建筑的主要日照朝向范围内的建筑;

(六)长边,是指建筑物边长大于14米的一侧边;

(七)短边,是指建筑物边长等于或者小于14米的一侧边;

(八)主要日照朝向,是指处于从正东顺时针方向旋转小于一百八十度夹角范围内的建筑物立面前方;

(九)建筑间距,是指相邻两建筑物主体外墙(含外墙装修部分)之间的水平距离;

(十)日照间距系数,是指建筑间距与从被遮挡建筑室内地平至遮挡建筑物的女儿墙或檐板上平的垂直距离的倍数。在三十度或者大于三十度的斜坡屋面应加坡角到屋脊高度的二分之一。小于三十度的斜坡屋面和局部凸出屋面的楼梯间、烟囱、水箱、通风道、上人屋面的局部空廊、凉亭、花架等宽度小于12米的,不计高度。

篇四:行政区划调整建议1

中国行政区划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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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方案是设立1都、5郡、37省、5自治区、2特别行政区。即在原有34个省级行政区的基础上,增设16个省级行政区,使我国的省级行政区总数达到5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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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方案的调整思路是:

1、力求使重新划分后的省级行政区面积、人口相对均衡,区域版图完整紧凑。

现行行政区划的四川、河南、河北、山东、江苏、安徽、湖北、湖南、广东、广西、云南、辽宁、陕西等省区,人口较多,有几个大省的人口甚至超过了英、法等国,现将其进行拆分。按此方案调整后,各省份除江苏(5265万人)外人口都保持在5000万人以下。现行行政区划中,新疆、内蒙古、甘肃三个省区面积过大或过于狭长,建议进行拆分。此外还有一些地区的现行区划也不尽合理,也应做出适度调整。按此方案进行调整后,各个省级行政区的区域版图更加完整紧凑,各省级行政区域的长宽比例均不超过3∶1。

从行政区划组合结构上来说,各行政区如果能够呈蜂窝状排列,就能更加充分地发挥中心城市对周边地区的辐射带动作用,同时也使行政区内各市县到省会之间的距离都在一个合理的限度之内,这样就可以在交通、通讯等方面大大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目前,世界主要国家中最接近这种模型结构的是法国的省级行政区划(非大区级行政区划),我国由于幅员面积较大,各地自然及人文条件相差悬殊,不可能在全国应用这种区划模型。我国现行行政区划中仅在中原地区能够体现出这种模型结构(图见附件二)。

这个行政区划建议方案,在认真考虑了面积、人口、自然地理环境、经济、交通、历史沿革等因素的基础上,也力求接近这种理想的蜂窝状区划结构。从建议方案地图中可以看到,中原地区各省(黄河长江下游及南部沿海地区)基本呈蜂窝状排列,而且都能以一个较大城市为中心形成一个高度结合的综合经济地域(图见附件三)。

2、力求使新的行政区划能够适应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此建议方案可使一个省级行政区以省会(首府)城市为中心、以其他中型城市为辅助、以现有铁路、公路及水运交通网络为框架形成一个密切联系的政治、经济、文化综合区域。同时适当缩小现有省级行政区的范围,减少省级行政区管辖市县的数量,为实行省县直辖创造条件。原有的省会城市均能较好地发挥地域中心城市的作用,全部保留作为新区划的省会。在原有省会城市的基础上,将齐齐哈尔、通辽、青岛、徐州、阜阳、襄樊、宜昌、桂林、兴宁、湛江、达州、宜宾、张掖、阿克苏等城市确定为省会城市,建立新省,重点培植以这些城市为中心的综合经济区域,使这些中心城市与原有省会城市一起

构成中国的地域中心城市网络,以带动周围地区的经济发展。同时兼顾中型城市即二级城市对周边市县的辐射作用,对于基本能够辐射所属市县的二级城市,尽量不对其所属市县进行拆分。在新省会选址问题上,重点考虑新省会城市的水源、交通、人口和经济规模等方面因素,以能够在较大区域内发挥中心城市辐射作用的中型城市作为首选。比如将兴宁、宜宾、张掖、阿克苏等城市确定为省会城市,而未将与之邻近且人口规模较大的城市汕头、西昌、酒泉、库尔勒等城市确定为省会城市,则主要是从水源、交通等方面进行考虑,以期为新省会城市的长远发展带来有利的影响。从交通线路平衡的角度考虑,

来京沪线上省会级城市有天津、济南、南京、上海4个,京广线上省会级城市有石家庄、郑州、武汉、长沙、广州5个,而京九线上省会城市只有南昌1个,焦作——凭祥线上也只有南宁1个,现在选择阜阳、襄樊、宜昌作为省会,将深圳升为直辖市,使京九线上的省会级城市达到3个,焦作——凭祥线上的省会城市达到3个,使原来四纵线上省会城市数量不均衡的局面多少有些改善。

日照划归青岛升直辖市

此建议方案希望能够通过对省级行政区划的调整,达到促进贫困落后地区经济发展的目的。上述新确定为省会的城市除青岛外,其所辐射的地区,与原省会附近地区相比均较落后,在这些地区独立建,定将有利于培育新的经济中心,并可有利于中央对这些地区采取倾斜政策进行重点扶持,从而推动这些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

此建议方案关注了地域文化方面的因素。对于客家人及客家方言的主要分布地区粤东、赣南、闽西地区,建议单独组建一省(初定名为梅汕省),既可利于这一相对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也可利于保护以客家文化为代表的中原民族文化遗存。对内蒙古、甘肃、新疆、陕西等省区的拆分,也在相当程度上考虑了地域文化差异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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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严格把握直辖市标准,有限度地增设直辖市。为了避免市”的通名使用过滥的问题,在我的方案中,将“直辖市”改称为“郡”。同时将“郡”的概念定义为“以都市为中心的小区域省份”,而不是人们习惯上对直辖市所理解的“国家优先发

展的特权城市”,以真正体现地域平等的原则。

我建议的增设直辖市的城市标准是:

①城市GDP规模和市区人口规模应均位于全国前20位以内。

②具有一定的地域独立性,同时不能成为2000万人口以上区域的交通中心。

③具有广及数省的经济辐射能力。

④非现行区划的省会城市。

⑤与现有直辖市或省会城市保持一定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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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力求通过最小的调整辐度达到最佳的调整效果。

为了使区划调整不致影响社会稳定,此建议方案尽量保留原有的省级行政区划界线和原有省名,只对个别边缘县市进行调整。大家从图上可以看到,我的方案中,保留的省界占省界总长度的三分之二以上,新建省区的面积也只占全国面积的34%,不会对全国的稳定造成太大的影响。对于上海市、山西省、浙江省、海南省、西藏自治区、青海省以及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等9个一级行政区,分别从地域独立性和政治、历史等方面考虑,都保持原有区划不变(图见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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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希望利用区划调整的机会对行政区划称谓进行规范。

省级行政区划称谓保留原有的省、自治区、特别行政区三种称谓,对于“直辖市”,建议采取旧名新用的办法,将其改称为“都”和“郡”,其辖区范围内如果有较大居民点,仍可设“市”,避免了原来行政区划中央直辖市、省直辖市和地级市、县级市难以区分的尴尬,也解决了直辖市辖区内较大居民点不能再设市的问题。

现属民族自治区的民族自治州、盟、县划归其他省份管辖后仍保留民族自治制度,保留自治州、盟、自治县的称谓。

建议方案的具体调整办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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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及周边地区:

对于北京、天津以东、以北的秦皇岛、唐山、承德、张家口4个地级市以及京津中间所包围的隶属于河北廊坊的三河、大厂、香河3市县,我建议划归北京,组建一个首都特别行政区——北京都,这样可有利于北京大都市辐射作用的发挥,促进京北、京东这一带相对落后地区经济的发展。为实现区划版图的完整,将天津蓟县也划入本行政区。原北京直辖市在行政级别上或领导级别上往往要高于其它行政区,但其区划范围偏小,与高配的行政级别很不相称,如果按这样的方案进行调整,北京都的面积达到11万多平方公里,人口达到3000多万,其作为首都行政级别高于其它行政区就显得顺理成章了。原设在河北省境内的部分中央直属单位及北京市属单位(如北戴河、最近迁到曹妃甸的首钢等)也摆脱了飞地状态的尴尬。在这一地区的划分上,有人提出过将河北北部四地级市及京津中间三市县划入天津成立一省,但其外形很不完整,不便于进行统筹规划,也会限制北京强大辐射作用的发挥。也有人提出将这四地级市与相邻的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进行整合,重新组建新省,但在这一地区又很难找到足以带动2000—3000万人口地域的中心城市。秦皇岛因过于靠近沿海,对内陆地区的带动作用不足;张家口因在北京的主要供水河流永定河的上游,如果定为省会,必然导致城市规模扩大,夺取京津的城市水源;

唐山距京津过近且交通中心地位不突出;其它如承德、赤峰更难具备省会城市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最终还是觉得把这4市直接划入北京显得更合理而且易于操作。

2、增设大连、深圳两个直辖市:

直辖市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对于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直辖市的设立,应该持谨慎的态度,严格限制数量和规模。我的意见是只增设大连、深圳两个直辖市(改称为郡)。根据2004年中国内地城市GDP排名,前20位城市是:上海、北京、广州、苏州、深圳、天津、重庆、杭州、无锡、成都、青岛、宁波、大连、武汉、南京、沈阳、哈尔滨、佛山、石家庄、济南。这些城市中,符合前文所述直辖市设立五条标准的只有大连、深圳两市(大连市户籍人口超过268万,深圳市户籍人口165万,若包括暂住人口在内,其人口规模超过1000万)。其它几个非省会城市苏州、无锡、宁波、佛山因城市人口规模不足或距现有直辖市和省会城市过近而不能入选,青岛则因有一定的辐射范围而适合做省会不适合做直辖市。对于原行政区划中的重庆直辖市,我觉得区划范围过大,建议划小区划范围。 对于有人建议将沈阳、武汉、广州、青岛、西安、南京、哈尔滨等较大的城市改设为直辖市的想法,我不赞同,理由如下:①这几个城市与周边地域结合的过于紧密,如果改设直辖市,会使这几个城市对周边地区的辐射带动作用受到限制。在这些城市附近新建省会又将造成省级区域政治、经济中心的分离,反而抑制了新建直辖市的发展,与建立直: U; T% ^9 w7 N% U, i3 W+ U( w% x% w8 H' T

辖市的初衷背道而驰。②如果把这几个城市设为直辖市,其辖区范围若与天津、上海相当,则无法在城市外围地域重新确定省会级中心城市,也无法把这些城市的外围地域划入别省;若设立的直辖市的辖区范围与重庆市相当,则又与省的辖区范围没有什么区别。故建议仍以沈阳、广州、武汉、青岛、南京、西安、哈尔滨等城市为中心设省。③现有省会城市如果改为直辖市,必然涉及省机关、工作人员的大规模迁移,相当一部分工作人员家属也要进行工作调动,这将给中央和地方财政造成沉重的负担,也会引发一些新的社会问题。如果按此方案少量增加省份,只会有少部分人员调动问题,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④对于有些人所持的设立直辖市可以刺激经济发展的理论,我认为是错误的,这种所谓理论完全是计划经济思维方式的产物。如果说设立直辖市确实刺激了一个城市的经济加快发展的话,那么这种发展也是以其邻近地区经济的减缓发展为代价的,有“劫贫济富”之嫌。

3、东北地区:

在东北地区北部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相邻地区以齐齐哈尔为中心可形成一个省级区域,可以以齐齐哈尔为省会组建一省,因横跨大小兴安岭,并包含兴安盟大部分地区可名为兴安省。考虑到哈尔滨的城市辐射作用远大于齐齐哈尔,而大庆为典型的资源型城市,辐射能力更弱,故将大庆市的林甸、杜尔伯特二县划入兴安省。这一省的设立在相当一部分区划专家及爱好者中基本已形成共识。通辽、赤峰一带的归属问题,却是一个令人头痛的问题。民国时期,此地曾归热河省和辽宁省管辖,新中国成立后的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曾有一段时间将这一地区分别划入吉林和辽宁,区划格局也不够理想,但若不将

通辽、赤峰一带从内蒙古划出,则又破坏了整个东北经济区域的完整。所以我建议将通辽、赤峰和吉林省白城市组合建立一省(暂定名辽北省),省会通辽。

4、胶东地区:

胶东地区的中心城市非青岛莫属,青岛的城市辐射范围完全可以囊括青岛、烟台、威海、潍坊4个地级市及日照市的部分地区,在此建议以青岛为省会设立一省,而不应设立直辖市。

5、淮河流域:

对于淮河流域,有很多人的意见是在此增设一个省,我不赞成这种做法。因为如果要重新分省,分解人口大省是必要的,而这一地区的山东、河南、安徽、江苏四省均为人口大省,若只在此以徐州为省会增设一省,这一地区各省的人口仍然偏多。我的意见是在这一地区以徐州和阜阳为省会分别设立两省(暂定名为沂河省和淮阳省),以有效分解山东、河南、安徽、江苏四省的人口规模。即使这样划分,江苏省的人口仍然超过5000万,山东、河南及新增设二省的人口也接近5000万,在全国仍属人口大省。

6、豫鄂交界地区:

对于河南、湖北交界地区,有人提出以信阳为省会建立一省的方案,但我以为,若在此二省交界地带建省,以信阳为省会不如以襄樊为省会更好。信阳的交通中心地位受到同在京广线上的郑州和武汉的制约,若以信阳为省会建省,则会在这一地区出现三个东西狭长的省份,不利于省域综合规划和开发。且京广线上已有石家庄、郑州、武汉、长沙、广州5个省会城市,不宜再在这一线上增加新的省会城市。所以我的意见是这一地区以襄樊为省会建立新省(暂名为汉江省),辖区基本包括襄樊市、十堰市、南阳市及随州市(广水除外),这样就可以有效疏解京广线的交通压力。并可使各省会城市错落排列,尽量减少省会辐射区域的交叠与空白。

7、三峡地区:

在三峡地区建省的意见早就有人提出,但后来设立了重庆市,基本取代了三峡省。但重庆直辖市并未包括整个三峡库区特别是距三峡坝址不远的宜昌市。作为管理三峡库区的省会城市,宜昌位于三峡水坝附近,远比重庆管理三峡库区更为合适。现在要重新分省,在三峡地区增设一省又似成必然。我建议在这一地区以宜昌为省会建立三峡省,同时相应缩小重庆市的管辖范围,因有枝柳铁路方便了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张家界市与宜昌之间的交通,所以我觉得应将以上二市州纳入三峡省。

8、湘黔桂粤交界地区:

在这几省交界地带,湖南省会长沙偏于东北,广西首府南宁偏于西南,贵州省会贵阳又略偏西,在其间自然形成了以桂林为中心的一块较大的远离各省省会的区域。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壮族人口主要分布在区内中西部地区,东部的桂林、贺州、梧州、玉林、北海及贵港市的部分地区壮族人口比例较低,居民以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为主,建议将上述地区从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划出,与相邻省份的远离省会地区共同组建新省。桂林市以前曾为广西省的省会,与附近各省会城市距离适中,文化旅游资源也较丰富,建议在此以桂林为省会组建一省(暂名桂林省或广北省),辖区包括广西桂林、贺州全部及柳州北部三县,湘西南永州全部及邵阳、怀化的部分地区,同时也可将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的天柱、锦屏、黎平、从江四县划入。另外,在广西、广东交界地区以湛江为省会组建一省(暂名为广南省),辖区包括广东的湛江、茂名、阳江及云浮的罗定市,广西梧州、玉林、北海和贵港、钦州的部分县市。设立此省,可加大梧州一带与沿海的联系,促进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 & J) L( M! D! K( @& D7 {" w# W* W+ {0 w8 b% V# t* Q3 _& U( j0 Q% I3 h8 ]2 _# h, u! d i; X O( x4 Y5 G% V4 L, [3 f1 J/ A9 b0 @) O, X, F* o2 l5 f' [1 ~, E. P: m7 B. `& Q+ U

9、粤闽赣交界地区:

粤闽赣交界地区的梅州、河源、赣州及龙岩西部地区基本为客家人聚居地,潮州、汕头、揭阳、汕尾为闽南语潮汕方言区,建议在上述地区以兴宁为省会建立一省(暂名为梅汕省)。有很多区划专家和爱好者都赞同在这一地区组建一省,但有人提出以汕头为省会。我觉得,就这一区域来说,经济上汕头确实比兴宁更强,但其位置过于偏南,而兴宁位于粤东地区一个较大的宽谷之中,交通中心作用也很突出,而且更接近这一区域的地理中心。若以兴宁为省会将比以汕头为省会对腹地的拉动作用更强,所以我的意见倾向于以兴宁为省会。此地区另一个较具有竞争力的省会候选城市是位于兴宁以东的梅州,梅

州为客家文化最有代表性的城市,但位于狭窄河谷之中,城市发展空间不足。不论是选梅州还是选兴宁,都将有利于带动内陆地区特别是赣州等地的经济发展。

10、川陕交界地区:

陕南汉中、安康二市居于秦岭之南,自然地理、地域文化与陕西中北部差异较大,且由于秦岭的阻隔,此二市与省会西安之间交通多有不便,虽近年筑成西康铁路,但作用仍有限。四川面积较大,人口较多,东北部的达州、巴中、广元、南充、广安五市与省会成都距离较远,而陕南、川东北之间的大巴山、米仓山比秦岭低得多,所以不妨将陕南与川东北联合组建一省(暂定名为北川省)。但在这一地区选择省会较为困难,若论地理中心,应选巴中,但巴中城市规模小,交通状况不佳,缺少发展空间;若论最大城市应选南充,但南充位置过于偏南,且与盆地内原有两大省会级城市成都和重庆距离都很近,

不利于城市自身发展及带动全省;其他如汉中、安康、广元三市则地理位置更偏,反复权衡,综合考虑中心位置、交通条件、与现有省会城市之间的距离等诸多因素,我觉得达州附近为最佳,如在达州附近的三汇镇一带建设新省会,此地铁路可通成都、重庆、安康,达州至宜昌的铁路也在规划之中。三汇镇又有水运之便,南边约30公里处的大竹为多条主要公路交汇处,所以我认为,若在此建省,达州附近的三汇镇当为省会城市的最佳选择。对于陕西的划分,也有一些人建议保留汉中、安康在陕西省内,而将北部划出,与甘肃庆阳地区组建新省,省会设在延安。这样的划分我也设想过,但后来觉得陕北一带人口密度较小,单独设省规模嫌小,而且延安一带自然生态破坏严重,水源不足,又有谷地地形的约束,城市缺乏发展空间,因此放弃在陕北单独建省的想法。

11、川滇交界地区:

四川、云南两省省会之间,距离很远,交通不便,建立在这两个省会之间的广阔地区增设一省(暂名为南川省,简称隽,源自汉晋南北朝时“越隽”之地名,另有两字,“邛”和“泸”亦可考虑,但“邛”与海南之“琼”同音,“泸”又与泸州市争名,只能放弃。也有人建议将此省命名为金沙江省。),此省范围包括四川的宜宾、泸州、内江、自贡、乐山、攀枝花、凉山彝族自治州全部和汉源、石棉、九龙三县,以及云南昭通市所辖全部市县。省会宜宾。有人建议将此省省会设在西昌或攀枝花,我觉不妥,因为此省的人口多居于东部5市,宜宾更接近此省的人口中心,且交通条件更为优越。 ! i% c$ B, }) ~) l) a* E" N- f" y+ n$ t. l5 p& ^8 k: `) W0 g( I+ ?: y: u$ _: X1 g" u,

12、甘肃、宁夏及内蒙西部地区:

现在的甘肃省,东西过于狭长,乌鞘岭以北的河西走廊地区和乌鞘岭以南以兰州为中心的地区两部分之间自然地理及人文差异较大,而且距离较远,交通不便。而内蒙古自治区的西部的三旗在1955年以前曾分别归甘肃和宁夏管辖,故建议将甘肃河西走廊地区与内蒙古自治区西部的额济纳旗、阿拉善右旗整合建立新省,这样将有利于对黑河流域及巴丹吉林沙漠进行综合治理。因其地位于甘州(张掖)、肃州(酒泉)旧地,故用甘肃省名命名此省,而将以兰州为中心的省份命名为陇西省,并按照方便交通的原则,将六盘山以东的平凉地区部分市县及庆阳地区划入陕西。对于内蒙古自治区的阿拉善左旗和乌海市,因其与宁夏接近,仍划归宁夏回族自治区,以便于宁夏对其风沙源地腾格里沙漠进行统筹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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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青海:

青海省的区划以保持现状为好。为平衡省会的辐射区域,我也曾设想过将西宁一带划归兰州所在省,而将青海省会西迁至格尔木,后来觉得此办法不利于环保,将可能对青藏高原北部及柴达木盆地本已十分脆弱的生态环境造成致命的破坏,故而放弃将青海省会西迁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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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西藏:

西藏的面积超过120万平方公里,但人口仅为250万,在中国现有省级区划中,仅高于澳门,为了达到省级行政区人口、面积大体均衡的目标,我觉得西藏的区划仍以保持现状为好。有人提出将藏东的昌都、林芝与川西甘孜藏族自治州合并,恢复西康省,我也觉得不妥。首先是人口偏少,初步估算人口约170万;其次是这一地区的生态环境也十分脆弱,若在此建立一省,随着省会城市建设及省域经济的加速发展,这一地区的生态环境也有遭受严重破坏的可能,这样看来,西藏的辖区范围还是保持现状为好。 ! i4 B: G. p2 _8 v! g F* k# [5 M' w

15、新疆:

新疆总面积160余万平方公里,人口1800余万,在全国各行政区中面积最大。我建议对新疆进行拆分。天山是一条天然的地理界线,也是一条天然屏障,南北交通极为不便;从民族构成上来说,南疆与北疆也有较大差异,南疆以维吾尔族为主,仍以设立自治区为佳,首府选址综合考虑人口重心、交通中心、水源等因素,建议选阿克苏。其它几个较有竞争力的城市是:库尔勒、喀什、轮台、库车,其中库尔勒和喀什的现有城市规模强于阿克苏,但位置一个偏东,一个偏西;轮台为沙漠公路的北端起点,但城市过小,且水源不足;库车的交通条件较好,但水源条件和城市规模均不如阿克苏,而阿克苏与和田之间的公路修通后,南疆交通中心的地位将更加不可动摇。北疆则为汉、回、哈萨克、维吾尔等民族杂居共处,建议在北疆设省,省会仍为乌鲁木齐。同时,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的城市、企业及人员就地划归地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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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其它微调地区:

河南省的台前、范县,被山东省所包围,安徽省的天长市,被江苏省所包围,皆与邻省交通方便,而与本省交通不便,同时也给山东、江苏两省的省域综合开发特别是交通网络建设带来了一定的麻烦。建议将台前、范县就近划入山东省管辖,将天长划入江苏省管辖。也有人建议将浙江省舟山市划归上海,扩大上海的辖区。我认为如果上海确实需要扩大辖区以建设深水海港,仅将嵊泗县所属诸岛划入即可满足需要。

17、港澳台:

由于香港、澳门与内地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方面还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暂不宜仓促地与其相邻的深圳、珠海等地进行整合,建议仍保留其特别行政区称谓及其区划界线。如欲调整,也要等到几十年之后。对于台湾省,尚未回归,更不宜对其区划调整作过多的设想。

关于此建议方案对省级行政区进行调整的详细情况,请参阅文后所附《调整后省级行政区划情况一览表》。

当然,我的省级行政区划调整建议方案由于个人认识的局限性,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比如对于一些省的名称,我还觉得有些不妥,尚希望有关专家能给以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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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省级行政区划情况一览表

北京都(京) 北京 面积116360平方公里, 人口3046万,

辖区范围:北京市;河北省北部唐山,秦皇岛,承德,张家口四市,廊坊市的三河、大厂、香河三县;天津蓟县。 天津郡(津) 天津 面积9945平方公里, 人口838万,辖区范围为除蓟县以外的天津市。

大连郡(大)◆ 大连 面积13160平方公里, 人口552万,辖区范围:辽宁省大连市。

上海郡(沪) 上海 面积5800平方公里, 人口1674万,辖区范围不变。

深圳郡(深)◆ 深圳 面积约11700平方公里, 人口约424万,辖区范围:广东省深圳市,惠州市(龙门除外),将东莞东部划入设立樟木头区。

重庆郡(渝) 重庆 面积56957平方公里, 人口2423万,

辖区范围:除城口、巫山、奉节、巫溪、云阳、开县、万州以外的重庆市。

河北省(冀) 省会:石家庄 面积89676平方公里, 人口4796万,

辖区范围:除秦皇岛市,唐山市,承德市,张家口市和三河、大厂、香河三县以外的河北省。

山西省(晋) 省会:太原 面积155149平方公里, 人口3187万,

辖区范围不变。

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 首府:呼和浩特 面积464599平方公里, 人口1079万,

辖区范围:内蒙古自治区的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巴彦淖尔盟,伊克昭盟,乌兰察布盟,锡林郭勒盟。

辽北省(科)◆ 省会:通辽 面积196163平方公里, 人口995万,

辖区范围: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赤峰市,兴安盟的突泉县、科右中旗;吉林省白城市。

兴安省(兴)◆ 省会:齐齐哈尔 面积464665平方公里, 人口1201万,

辖区范围: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除突泉县、科右中旗以外的兴安盟;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齐齐哈尔市,黑河市,大庆市的林甸、杜尔伯特。

黑龙江省(黑) 省会:哈尔滨 面积278314平方公里, 人口2860万,

辖区范围:除大兴安岭地区,齐齐哈尔市,黑河市,大庆市的林甸、杜尔伯特以外的黑龙江省。

吉林省(吉) 省会:长春 面积166607平方公里, 人口2427万,

辖区范围:除白城市以外的吉林省。

辽宁省(辽) 省会:沈阳 面积134625平方公里, 人口3583万, 0 c X1 y4 |" r# F* M" h: d0 [+ {; D% v y4 i5 P( f9 a8 ~* ~- j7 K6 R% w) e4 o1 O/ c- C, d: k, c- U' i: o% F( q7 U, ^9 c5 g! \1 R: Q* U2 c) K. Z+ u2 h# _9 R3 {4 t6 v$ W/ }. A& u+ \' p9 I9 T+ b0 l3 _: v2 \$ }3 ~& w% g+ s$ a9 Z1 i; i4 r

篇五: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试行

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根据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等国家有关标准和《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建、改建住宅、宿舍、学校及托幼园

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年人居住建筑等建设工程或新建、改建建设工程对以上建筑采光有遮挡的,应当计算日照间距。

第三条 日照间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的

日照标准,下列建筑应当符合以下日照标准:

(一)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

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获得的日照时数不低于大寒日累计2小时;

(二)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

空间相等的日照时数;

(三)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日照时数

不低于冬至日累计3小时;

(四)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疗养室、医院半数以上的

病房、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累计2小时;

(五)老年人居住建筑累计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

2小时;

(六)托儿所、幼儿园和中小学的活动场地,累计

日照时数不低于大寒日2小时。

被遮挡建筑日照时数在工程建设前低于以上标准

的,新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降低其原来的日照时数。

第四条 日照间距的计算可以根据建筑的高度和

布置形式,采用不同的计算方式。但以任何方式计算,都应当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日照标准。

第五条 平行布置条式建筑之间,遮挡建筑高度

不超过24米时,其与被遮挡建筑的建筑日照间距可以按照日照间距系数确定。日照间距系数分别为:

(一)遮挡建筑的长边与被遮挡建筑相对时,其日

照间距系数不小于1.6。其中,被遮挡建筑为中小学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年人居住建筑等时,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

1.8;

(二)遮挡建筑的短边与被遮挡建筑相对时,遮挡

建筑的高度不超过12米的,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

0.9;高度在12米以上不超过18米的,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0.8;高度在18米以上不超过24米的,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0.7。其中,被遮挡建筑为学校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年人居住建筑等时,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1。

被遮挡建筑的居室或者中小学及托幼园所的教

室、寝室、活动室或者疗养院、医院病房有两个以上采光面或者两个以上采光窗,以主要采光面或者主要采光窗计算日照间距。

第六条 遮挡建筑高度超过24米或者无法按照长边、短边以间距系数计算日照间距的,应当进行日照分析确定建筑日照间距。

日照分析采集的数据应当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图纸确定的数据和现状测绘数据为准。测绘数据应当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测绘。

第七条 遮挡建筑与被遮挡的中小学、托幼园所的活动场地的建筑间距,以场地外缘为准算起。

第八条 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不平行相对时,其建筑间距以其最近端为准。遮挡建筑的相对边均为长边或者短边时,按照相对的长边或者短边确定日照间距系数;遮挡建筑的相对边分别为长边和短边时,按照长边确定日照间距系数,但长边与被遮挡建筑的相对边夹角大于六十度的,以另一相对边确定日照间距系数。

第九条 遮挡建筑的背面有两处以上凸出部位(阳台顶板、雨棚等与房屋檐口齐平的突出物)宽度之和超过14米且超过建筑总长的三分之一时,应当以该凸出部位外缘为准测量间距。

第十条 被遮挡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

日照间距的规定:

(一)恢复性建设;

(二)临时建筑;

(三)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开设采光门、窗,擅自变更使用性质或者擅自变更为居室、学校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的;

(四)高度低于2.2米的底层建筑;

(五)其他不适用日照间距规定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新建,是指新建设或者将原有建筑全部拆除

而重新建设的行为;

(二)改建,是指改变原有建筑的外形、外立面和屋面色彩或改变内部结构布局、增加建筑面积的建设行为;

(三)恢复性建设,是指全部或者部分拆除建筑物

后在原位置重新建设且不改变原建筑物外形的行为;

(四)被遮挡建筑,是指住宅、宿舍、中小学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年人居住建筑等;

(五)遮挡建筑,是指位于被遮挡建筑的主要日照

朝向范围内的建筑;

(六)长边,是指建筑物边长大于14米的一侧边;

(七)短边,是指建筑物边长等于或者小于14米的一侧边;

(八)主要日照朝向,是指处于从正东顺时针方向

旋转小于一百八十度夹角范围内的建筑物立面前方;

(九)建筑间距,是指相邻两建筑物主体外墙(含外墙装修部分)之间的水平距离;

(十)日照间距系数,是指建筑间距与从被遮挡建

筑室内地平至遮挡建筑物的女儿墙或檐板上平的垂直距离的倍数。在三十度或者大于三十度的斜坡屋面应加坡角到屋脊高度的二分之一。小于三十度的斜坡屋面和局部凸出屋面的楼梯间、烟囱、水箱、通风道、上人屋面的局部空廊、凉亭、花架等宽度小于12米的,不计高度。

第十二条 挡土墙、户外广告牌等构筑物与被遮挡建筑的日照间距,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以下来自网络:

《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试行)》已于8月5日起正式施行,市规划局相关负责人提醒广大市民,日照分析采集的数据应当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图纸确定的数据和现状测绘数据为准。测绘数据应当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测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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