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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9/27 12:10:16 字数作文
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字数作文

篇一: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

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传统“无讼”思想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意义 论文提要:法治虽然是和谐社会的基础,但仅仅有法治并不能建成和谐社会。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我们重新审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当代意义,赋予其时代精神,并结合法治的力量,来最大程度地实现社会的和谐。古代中国人把“和谐”奉为社会中绝对的目标,和谐观念表现在社会关系领域就是无讼。无讼思想已成为中国的民族精神,虽经一系列的社会变革,仍然在民众的生活实践中发挥着影响。创造性地对无讼进行现代诠释,尊重民众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寻求法治的现代化与民族化的结合点,赋予无讼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应有的地位,将为法治社会建设乃至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一个崭

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

新的视角和独特的路径选择。全文约10000字。

当我们把和谐社会的建设不仅仅看作是一个政治口号的时候,我们就会发现它充满着丰富的人文底蕴和深刻的思想积淀。历史地看,建设和谐社会是自古至今中国人的社会理想,曾有无数的先贤为此付出心血与智慧。而法治则被认为是人类依靠人的理性和智慧来规制自我生活及其关系、迄今为止人类世俗社会所能设计的最为完善的制度,因而是作为外来先进文明被引进的。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自己独特的根深蒂固的法律文化的国度里,作为外来文明的法治究竟能不能或者在多大程度上能在和谐社会的建设中发挥作用,这是我们十分关心的问题。纵观人类文明的整个发展过程,我们可以清晰地发现,法治虽然是和谐社会的基础,但仅仅有法治并不能建成和谐社会。随着法治的发达,一方面,法律越来越与人们的精神世界无关,法律被看成是用以解决纷争以及通过权利、义务的分配创造合作纽带的程序,变得越来越具有功利主义的色彩,它具有强制力的至上性,法律被人们看成必须去遵守,而不是自觉去信仰。法律的强制性过于明显,法律不被人们从内心去信仰,就会使法治在实践中也遇到难题。因为即便在一个法治非常完备的国家,也总是有法律所未涉及或无法涉及的领域,对于这些立法的空缺与盲区,需要靠个体在社会生活中自觉地依照法所倡导的精神去处理好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于是中西方的思想家开始从法治以外的因素中寻找约束人们行为、规范社会秩序的信仰或心灵世界,以探索通向和谐社会的路径。在西方人们从宗教那里找到了答案,而在中国,人们更多的是依靠道德的力量,以“无讼”的道德努力超越法律,以使整个社会有序,最终达致社会和谐。在当下和谐社会建设的语境下,这对我们是不是有种启示和借鉴的意义呢?一直以来,我们歌颂的是狂飙突进的司法改革,梦想的是一蹴而就的法治场景,期望的是法治的无所不能,却对法治的弊端和局限性视而不见,这无疑会对和谐社会的建设带来消极的影响甚至带来灾难性的后果。我们知道,从发展的眼光来看,法治并不见得就是人类最好的选择,而只能说是到目前为止人类次优的选择,看到这一点,我们就应该自觉地寻求法治之外的力量,并结合两者的优势,来最大程度地实现社会的和谐。由此,我们把眼光转向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思想,并力图赋予其时代精神,以期对当下的和谐社会建设有所裨益。

一、无讼思想的历史成因

一直以来,中国的传统文化被认为是博大精深。确实,上下五千年的一脉相承的文化形成了与西方社会不同的、具有自己特色的、影响深远的格局。要完整地、正确地解读其中的深义,这是我们的能力所不能及的,也是完全没有必要的,我们仅选择我们认为对于文章论述的主题起作用的因素加以分析。我们认为,总的来说,无讼思想的形成,根源于我们的先祖对和谐社会这一伟大理想的追求,而中华民族对血缘亲情的刻意强调(由此导致聚居在一起的没有血缘关系的人形成了千丝万缕的关系,最终使中国的聚居区形成了大小不一的熟人社会)则为其提供了实践的基础和足够的动力。从人类世界的起源与发展的过程这个角度来看,以血缘为核心的氏族社会是人类社会存在的最初形态,联合人们成为一个整体的纽带就是人们之间的亲近的血缘关系。这种血缘关系带有深刻的自然属性与生物属性,是人类基于生命生存的本能冲动。这种建立在血缘基础上的亲属之爱,是人类最基本、最原始、最深厚的爱,是其他一切爱的基础或发源地。在中国,这种爱被发挥到了极至。特别是在建立国家的过程中,在从氏族社会向国家社会转变的过程中,这种血缘关系、这种亲属之爱不但没有被弱化、被抛弃,反而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强化。这可以从与西方国家的比较中得到有益的发现。从世界的范围来看,在人类建立国家的历程中,中国与西欧走上了不同的道路。西欧在建立文明社会时打破了原有的氏族关系,建立了以区域为中心的政治关系,形成了地域国家的模式。而中国则不同,它在建立文明社会时并没有打破原有的氏族关系,相反却以氏族关系为依据,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建立起国家制度。因此,与西欧文明不重视血缘亲情关系相反的是,中国社会历来是以家族的宗法关系、血缘关系为其主干的。在我们的民族精神里面,这种由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亲属之爱被认为是“不学而能”、“不虑而知”的“良知良能”,是人的本性,是“善端”。特别是,在以“仁爱”为核心的儒家思想成为社会的统治思想后,儒家的那一套建立在血缘关系上的“亲亲尊尊”观念渗透到了民族的骨髓里,“重伦理、重亲情、重和谐、重仁爱、重道义”等观念最终演化成了根深蒂固的民族精神,成为不可动摇的民族生活实践。中国人不但在日常生活中自觉地实践着亲情伦理观,而且还把它提高到了社会基本制度层面,形成了中国的宗法等级制度。宗法社会与自然经济一样,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土壤。在中国的文明里,国便是家,家就是国,家是国的本位,国是家的放大,家国是一致的。所以在国家的正式制度里,我们可以找到民间生活的影子,同样在民间生活里,也总是可以从国家制度里找到其合法的依据。在重亲情伦理观念的指导下,“中国人在整个自然界寻求秩序与和谐,并将此视为一切人类关系的理想。”正如李约瑟先生认为的,中国人对于自然的态度最关键的概念乃是“和谐”,和谐观念表现在社会关系领域就是“无讼”。为此,法律的作用不是为人们满足私欲提供合法的渠道,而是尽量抑制人们的私欲,最终达到使民不争的目的,

正如孔子所言,“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而法律遵循的又是礼,故法律的适用就变成了教化加儆戒,无讼的理想在实践中体现为息诉的努力。古代中国人把“和谐”奉为社会中绝对的目标,把法律看成是实现这一道德目标的手段,法律因此只有否定的价值,争讼是绝对的坏事,所以古人云,“良民畏讼,莠民不畏讼;良民以讼为祸,莠民以讼为能,且因而利之。”两千多年的历史并没有真正改变“必也使无讼”的态度,“贱讼”观念仍在很大程度上主宰民众的法律意识。

二、传统无讼思想的历史传承

上文我们通过历史考察的方式,追根溯源,把无讼思想的产生与存在归结于传统文化中的亲情伦理观念和和谐观念并认为这种观念已经化为民族的精神,成为自觉的民众生活实践和国家的政治法律实践。由此,一个自然而然的问题是,这种观念,这种民族精神在经历了一次又一次的民族运动和革命之后,在今天的社会里,是否已经销声匿迹,是否已化为历史的存在物。解决这个问题的重要意义在于,如果我们能得出否定的回答,那么不管是对学者还是对立法者、司法者甚至对普通民众来说,它都将对无讼这一思想与实践努力在整个国家秩序体系中以至民众日常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和意义有一个重新认识,进而言之,对法治的性质(至少在部分意义上)、法治的实际运作效力、法治的公众认同等等问题都会有更理性的发现。

那么,已内化为民族精神的传统文化以及作为其表现形式之一的法律观念能否被消除?对于这个问题,许多学者都已经给出了明确的答案。特别是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萨维尼对此作了详尽的分析。萨维尼认为:“在人类信史展开的最为远古的时代,可以看出,法律已然秉有自身确定的特性,其为一定民族所特有,如同语言、行为方式和基本的社会组织体制。不仅如此,凡此现象并非各自孤立存在,它们实际乃为一个独特的民族所特有的根本不可分割的禀赋和取向,而向我们展现出一幅特立独行的景貌。将其连接在一起的,乃是排除了一切偶然与任意其所由来的意图的这个民族的共同信念,对其内在必然性的共同意识。”从萨维尼的这段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正是民族的历史所凝聚、沉积的这个民族的全体居民的内在信念与外在行为方式,决定了其法律规则的意义与形式。经由漫长的历史之轮的砥砺,法律与民族情感和民族意识逐渐调适,契而不悖,融和无间,从而赋予法律以自在自为的功用与价值,而法的功用与价值,也正在于表现和褒扬民族情感与民族意识。法律因而成为民族历史凝成的生活方式的规则形式。更重要的是,法律与民族的存在和性格的有机联系,亦同样展现于时代的进步中。------对于法律来说,一如语言,并无绝然断裂的时刻:如同民族之存在和性格中的其他的一般性取向一般,法律亦同样受制于此运动和发展。此种发展,如同其最为初始的情形,循随同一内在必然性规律。法律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的壮大而壮大,最后随着民族对于其民族性的丧失而消亡。正因为如此,立法的任务不外乎找出民族的“共同信念”与“共同意识”,经由立法形式善予保存和肯认。就我们的传统文化、民族精神来说,中华文明历来是源远流长、一脉相传。只有到了近现代,这一文明才渐次被打破、割断。辛亥革命、五四新文化运动、国共党争,一次又一次的革命与运动,在涤荡封建糟粕的同时,也对民族文化中的精华产生了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亲情关系被视为小资情感,追求和谐被指责为丧失革命气节,而遭到轮番围攻。但是这种抛却传统文化的凭空造法方式,这种创制一个崭新秩序的企图,只会摧残现实,增加现实的不确定性,强化规则与事实之间的乖张,最终使法律失却规范人事而服务人世的功用与价值。在革命的喧嚣之后,需要我们以一种冷静的心态来重新审视传统文化的价值。事实上,当传统文化化为根深蒂固的民族精神的时候,这种民族意识与民族观念绝不是一场、两场革命与运动所能完全清除的。实践证明了我们先前对于建设法制与传统文化之间关系的处理是有偏差的。因为从理论上讲,传统的法律文化决不是可以主观任意裁剪的。制度上摧毁旧法统却不能摧毁几千年来的法律文化传统,简单化的政治处理使我们不能理性地对待传统的法律文化资源,政治化的简单的对待往往造成坏的东西没有清除,而丧失了可以利用的法制资源。它总是要以各种公开的或隐蔽的方式在各种不同的场合展示着自己的顽强的生命力。正如有学者所说的,“一个民族应有一个民族特有的民族精神,这种民族精神与特定的主义、制度、阶级统治、政治意识形态是没有必然的伴生关系的。法律制度应因时而变,但民族精神似乎是不可放弃的,似乎是变不了的,只不过体现承载的方式代有变化而已。没有民族精神的民族,就如同没有个性的个人,其独立存在的价值将逐渐消失”。诚哉斯言!如果说,新制度取代旧制度可以在革命的狂飙中完成,那么,真正建立起一种新的社会关系,改变相应的价值观念,则远非一日之功。正因为如此,近50年来社会关系领域的变革,以及这种变革与现代社会要求之间的适应程度,尤其值得我们反省。

三、传统无讼思想对现代社会的影响

接下来的问题是,现代生活中是否还存在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实践?对此,许多的社会学家、人类学家都进行了具体的考察。通过他们的考察与研究,我们看到,尽管在经济上中国正向现代化国家迈进,但就文化意义上讲,中国仍然是一个典型的乡土社会。与现代法治社会以普遍主义为基本关系指向不同,中国乡土社会主要为一种特殊主义信任结构所支配,人们重交情、重关系,轻视并常常超越作为普遍标准的法律、规章的束缚。费孝通先生就把中国的乡土社会的社会秩序和信任结构描述为一种“差序格局”模式。他认为,我们儒家最考究的是人伦,那么伦是什么呢?就是从自己推出去的和自己发生社会关系的那一群人里所发生的一轮轮波纹的差序:以己为中心,和别人所联系成的社会关系,就象石子投入水中后形成的波纹一样,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薄;在差序社会里,一切普遍的标准并不发生作用,一定要问清了对象是谁,和自己什么关系后,才能决定

拿出什么标准来。社会学家阎云翔也认为,“……(中国的)社会结构是建立在以个人为中心的流动的人际关系网络上,因人成事是社会实践的常态”。社会学家曹锦清在对中原大地进行深入调查之后,以调查所得出的事实,发出这样的疑问:“毛泽东把整个中国当作推行理想的巨大试验场,他发动一系列思想文化的批判运动,从电影《武圳传》的批判,反右斗争,直到文革初的横扫四旧与文革中的批孔运动,但是否把一切传统的“旧观念、旧习惯”从亿万人民的头脑中清除出去了呢?与一系列批判运动相配套的是一系列的思想教育运动---是否深入到人们的“灵魂深处”了呢?人脑是否犹如电脑,历史地储入其内的信息可以被“批判”所檫去,且被“教育”所重新输入?”充斥这本著作中的“血缘、亲属、宗族、家族、族长、家谱”等调查事实,无法让我们得出我们已是“现代化的市场经济社会”的结论。更引起我们深思的是该书借村民之口对“出嫁女与堂兄弟争夺遗产”案件的描述。在这种现实中,出嫁女如果不考虑与娘家的亲属关系,企图以国家法律为依据取回在法律上属于自己的遗产,尽管在法律上她可能实现了自己的权利,但在道义上和事实上她却输了官司——其一,法院的判决基本上得不到执行;其二,它的行为破坏了村民的生活习惯,将会遭到它的亲属言语上的谴责和实际行动的排斥。这意味着她将割断自己与娘家人的亲属关系。所以绝大多数的出嫁女明知自己享有这样的法律权利,但最终还是选择了服从生活习惯,提起诉讼的仅是特例。(提起诉讼被认为是“六亲不认”而被打入道德的冷宫)所以,一个显而易见的结论是,如果新制定的成文法与依然在村民头脑中活跃的习惯法相冲突的话,习惯往往取得最后的胜利。总而言之,不管是从家庭层面,还是从村落甚至市镇层面来看,中国仍然是一个传统意义上的伦理共同体,而不是一个现代意义上的契约共同体。换句话说,中国仍然是一个以“有亲”“有私”为核心的乡土社会。在这种伦理共同体下,人们依赖各自的私人关系网络来获取各种社会资源,并以历史沉淀下来的伦理标准(比如六亲不认向来被认为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这样的行为是被唾弃的,这样的人是被孤立的)来评价相互之间的行为。于是,当伦理共同体内的人(特别是他们是亲属)相互之间发生侵害或侵犯的时候,在其不能容忍这种行为并欲向行为人或社会寻求相应的道义上的或经济上的或心理上的补偿时,他必须要考虑到自己与行为人的关系,并以此为依据,来作出是否要提起诉讼的决定。当然,在我们得出中国仍然是乡土社会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否认中国社会正在发生的变化。经济的市场化、政治的文明化、法制的现代化、社会的自主化,是当前中国社会正日益显现的特征。或者换句话说,中国正在经历一个向理性的现代社会逐渐演进的过程。但这将是一个漫长而艰难的过程。事实上,整个近现代中国文化思想史已经对其作了最好的注脚。在这一过程中,“坚决维护和宏扬传统民族文化已成为一种根深蒂固的情结,而猛烈抨击和否定传统民族文化,也已成为一种根深蒂固的情结;但近代的中国文化思想就是在这一二律背反之中前进的。”在这一过程中,我们既要理性地改造传统文化,使其逐渐地适应现代生活的需要,又要防止文化传统落入现代化的陷阱之中。在这样复杂的社会环境下,谨慎地进行改革任何时候对我们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总而言之,如何接通传统与现代之间的联系,在现代化的同时顺利地保证传统中合理资源的创造性转化和延续,从而让改革始终取得生生不息的民脉的谐动和支援,并使整个社会永远保持无限的生机,还需我们作出更大的努力。

四、无讼思想的当代意义

平凡的公民总是企图实现,或者期望他的领导人实现他的朦胧但却坚定的信念:他不是政治棋盘上一名单纯的小卒子,也不是任何政府或统治者的私有财产,而是活生生的、有自己独立见解的个人。于是,我们真切地看到,正是小人物的活动才构成了这个波澜壮阔的历史,才推动了这个伟大时代的变革。民众的实践永远走在决策者的方针政策和研究者的分析解释之前;民众的生存智慧永远高明于官员的指挥和学者的理论。生命的冲动是最世俗然而也是最深刻的冲动,生存的智慧是最寻常也是最深奥的智慧。在这片伟大的土地上,广大而又平凡的劳动人民辛劳地创造着属于他们自己的生活和历史。正是他们的劳作、他们的所思所想、他们的崇拜信仰和自娱自乐构成我们民族浓厚而多彩的文化景观。个体的力量或许是弱小的,但是由于他的意愿代表了特定群体的心声,国家就无法始终对个体的呼吁臵若罔闻,所以在构建法律制度以及政治制度的时候,我们要重视和考虑他们的所需所想,而不能忽视人民大众的实际需要进行“书斋里的革命”。这正是我们在上文中用很长的篇幅论述无讼等传统法律文化在现代社会仍然主导着人们的法律生活的用意所在。尽管在现实社会中无讼的思想被贴上了历史的糟粕的标签,不合时宜而受到了种种非难与指责,但正如马克思主义所揭示的,任何事物都存在着正反两方面,我们既要看到无讼思想在法治语境中的消极的一面,看到其与现代法治精神的相冲突之处,比如无讼思想造成公民法律意识的淡薄、造成公民权利意识的淡薄、为人治留下了广阔空间、阻碍了中国法律的发展等等,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无讼思想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积极的一面。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应该以一种客观的态度和开放的胸怀,对传统的无讼法律文化进行具体分析,取其精华,去其糟粕,面对不断变动的社会法律秩序,对传统无讼法律文化中契合当代和谐社会构建的部分进行创造性的现代诠释,使之转化进而溶入现代化法文化生命中,为当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在我们看来,无讼反映了对秩序和稳定的追求,无讼既是理想,又是对现实秩序和稳定的努力。无讼思想的当代价值(意义)至少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重估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法律其实“是历史文化和社会经济生活的产物,文化意识往往会先决定真正发生的(而非书上规定的)法律行为”,如果没有社会生活的自发秩序,没有其他非正式制度的支持和配套,那么国家正式的制度也就缺乏坚实的基础,甚至难已形成合理的、得到普遍长期认可的秩序。可以这样说,法治的唯一源泉和真正基础只能是社会生活本身。而以西方文明为价值支撑的现代法治在中国还缺乏足够的文化

价值的支撑,这必然会给法治在中国的落土生根造成“水土不服”。同时法治本身也不是完美的。法治所倡导的制度至上、规则至上、法律条文至上的原则使其无法摆脱僵化、冷冰甚至残酷的面孔,这显然与和谐社会所倡导的是相悖的。所以我们在选择中国法治路径的时候,应该从传统的法律文化中寻求支撑法治的价值资源,以减少法治在中国社会中实践的对抗性,从而最大程度地发挥法治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

2、无讼的道德教化作用。无讼注重道德教化,强调通过道德教化对社会进行综合治理。法律和道德作为控制社会和调整社会成员行为的两种主要手段,既相互独立又在一定程度上于各个不同的层面和维度相互交叉、融合,两者犹如车之两轮,互相配合、互相补充,共同作用,不可或缺。古代中国礼法互补的社会控制模式在当代社会仍然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对今天我们正在进行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及正在实施的“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如果我们在进行法治建设的同时,也能够加强符合现代社会要求的道德教化这一伦理精神的培育,那必将是推进现代法治建设的明智之举。

3、尊重其选择意愿,注重调解,缓解社会矛盾。在公民法律意识日渐成熟的今天,人们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是基于经济、效益、公平的自愿选择。比如替代诉讼的人民调解制度,程序灵活、方便快捷,较诉讼程序更加开放、更富有弹性,体现了当事人更多参与,为双方提供了全面非强制性的对话机制,更能够反映双方的利益需求。纠纷得到解决,而且是以更稳定的方式解决。这可以促使形成良好、诚信的社会信用,推动社会秩序良性互动。如果将法治理解为简单的规则之治,忽略社会生活中“活的法律”——基本伦理价值的调节作用,那么,社会秩序、社会公正以至法律权威本身都将面临严峻挑战。动辄诉诸法律,也许可视为法律意识觉醒、高涨,却也加剧了人际冲突。在并无讼讼必要时,就没有理由去鼓励诉讼。自由选择权利维护方式,可能更有利于双方利益的最大化。通过这种理性的协调、沟通、对话达到一种基于共有价值观念和共同利益的共识,更能彰显社会基本伦理,确认社会价值信念、维系社会正义。

4、破除司法万能的迷信,缓解法院的压力。在我国,由于“诉讼万能”、“诉讼崇拜”等思想的影响,一段时间以来,社会上出现了滥用诉讼手段的倾向,为一点小事,寸步不让,动不动就打官司。诉讼成了最主要的纠纷解决方式,使得我国原本就很稀缺的司法资源更加捉肘见襟。正如最高法院原副院长刘家琛指出的“近几年来,在法院内部也出现了包揽一切矛盾纠纷、解决一切社会问题的倾向。似乎通过诉讼可以解决一切社会矛盾、一切社会纷争,可以包打天下。一些法院因为自身经济利益的驱动,而愿意主动扩大案源,以多收案、多办案为荣;一些地方的相关部门为了推卸责任,也把大量应该由其他相关部门解决的纠纷也推到了法院。但由于体制等诸多因素的原因,法院事实上又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这样造成的结果是,少数案件质量不高,法院不堪重负,又不可避免地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法院应有的权威也受到损害”。在诉讼案件激增的同时,当事人对司法的抱怨、质疑、指责也逐渐暴露出来。这应该引起我们的深思。我们知道,司法是社会的最后的救济手段,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社会上可资救济的途径多种多样,只有当一般的社会救济手段解决不了问题时才应当动用司法手段。所以整个社会都应当珍视司法资源,节约使用司法资源。从这个意义上讲,无讼的追求不正能达到这个目的吗!

结语

由于市场经济(外来文明)的发展,一方面,市场将不断地把那些还具有某种程度的自给自足经济的乡土社会纳入自己的逻辑,这种理性化、规范化的范围和速度都将扩大和强化。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也催生并强化着人们的权利意识,而与权利意识相伴而生的人们对国家权力为恶的深刻忧虑和对自身利益的终极关注导致了多元法律悄无声息地产生。于是,我们可以看到,至少在当代中国,已经不存在一个单一的文化结构系统——社会中总是存在着多元的法律规则体系,或者,即使是单一的规则也可能被人们选择性地或竞争性地运用,即各个利益相关者会通过选择适用某些规则或者选择适用某些规则的解释来获得对自己最为有利的法律结果。因而,社会现实中无论是在人们的社会生活(法律)实践中,还是在人们的思想意识中所存在的多元规则体系,就使无讼在司法实践中获取一席之地获得了合理根据,这也是在新的时代对无讼进行全新解释的社会环境基础。“法律制定者如果对那些促进非正式合作的社会条件缺乏眼力,他们就可能造就一个法律更多但秩序更少的世界”,这对我们不仅仅是一种忠告,更是一种激励。尊重民众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寻求法治的现代化与民族化的结合点,赋予无讼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应有的地位,无疑这为法治社会建设乃至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了一个崭新的视角和独特的路径选择。

篇二:读梁治平的《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有感

读梁治平的《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有感 ——儒家法律思想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

最近我拜读了梁治平先生的《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该书内容充实,从我们所熟知的法律史材料入手,以文化解释的方法研究中国古代法,其中让我深有感触的是儒家法律思想对现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

一、问题:近代中国的法治建设与精神土壤的缺失 中国近代以来的法制变革不是由内部因素促成的,而是迫于西方的压力,针对外部的刺激所产生的回应,采取的是自上而下的“政府促进型”模式,其中从体制到话语都是西方式的,传统法律文化在这场变革中往往被忽略乃至被抛弃。影响至今,当前我国的立法工作仍在单纯地强调立法的超前与速度、规模,盲目迷信立法的手段,在制定和移植外来法律时往往割裂了历史传统和现实的关系,使一些匆匆出台的法律、法规难以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实际领域,进而难以被民众认同、消化、吸收,最后竟变成一纸空文。

一个民族的生活创造它的法制,而法学家创造的仅仅是关于法制的理论。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中国本土的精神土壤,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对以儒家思想为核

心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视与研究,对于构建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法治以及法制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到哪里去寻找中国法治的精神土壤?像“五四”运动倡导的“改造国民性”,全盘接受西方的法治文化已被证明不可能也不应该。一方面,中国本民族的文化尽管受到强烈冲击,但是五千年历史使得它不可能被割断抛弃,19世纪以来,许多人做过这样的尝试,但未见有成功的例证。另一方面,应该看到世界文化的多元性,西方文化仅只是多元文化中的一种。尽管就目前而言,它属于强势文化,但这并不等于说,其他文化必然要放弃自己的生存地位,让位于强势文化。黑格尔说:“历史对于一个民族永远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他们看了历史,我们不得不回过头来审视自己的历史,因为他们看了历史,才能意识到他们自己的法律、礼节、风格和事业上的发展进程。法律所表现的风格、礼节,在本质上是民族生存永久的东西。”我们不得不回过头来看我们自己的历史,希望从中找出能够培育中国法治化的精神土壤。

二、儒家法律思想

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儒家的观念和学说被奉为正统的学说,它不仅决定了中国法律的基本特征,而且影响了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和判断。中国法律思想的主流也深深打上了儒

家学说的烙印,瞿同祖教授在《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中曾称之为“法律的儒家化”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儒家承认社会差别。儒家从根本上不承认社会的“整齐平一”,主张坚决维护分治的宗法等级制度。由于人天生就存在智、愚、贤、不肖等的差别,因此,社会就相应地存在职业的差别和贵贱上下的分野。劳心者和劳力者各自都有与其相称的责任和工作。社会也因之构成优劣从属的格局。即所谓“贱事贵,不肖事贤,是天下之通义”,“物之不齐,物之情也……子比而同之,是乱天下也。”的主张。所以在儒家思想里,个人的所有享受和他的社会地位是成正比例的。差异性的分配构成了社会的公平秩序。反之社会分工和社会秩序就要遭到破坏。

第二,社会秩序由“礼”维持,提倡礼治。孔子说过:“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主张通过礼来维护社会差别,把“礼”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从某种意义上说,“乐者为同,礼者为异”,就是通过礼的不同内容,以区别行为者的特殊名分。礼具有实践性的社会功能,依靠这种功能,儒家期待的家庭、生产、社会等秩序就能保持下去。礼成了治世的工具。

第三,德主刑辅和以德去刑。儒家认为只有德化和礼教

才使人民从内心对犯罪感到可耻而安分守己。第一,刑罚与德化、礼教相比,孔子认为德化礼教是根本,刑罚必须以礼乐为依据,否则不会得当。第二,从效果来看,刑罚只能惩办于犯罪之后,而德化与礼教能防患于未然。儒家认为实行德化、礼教,虽然短期难见成效,但时间久了,就会克服残暴免除刑杀。

三、儒家思想与法治的关系

梁治平先生提到人们通常把“三纲五常”看作是儒家思想的核心,并由此形成对儒家的基本看法,这是很大的误解。其实根据儒家重道德的思想特征,可以将儒家思想的核心概括为道德至上。首先,道德是社会的最高规范,不仅人人都应遵守,国家也须以“德治”为本。在孔子看来,道德是根本性的规范,治国应以道德为本,倘若道德毁坏了,其他规范就很难起作用。其次,道德具有人生与社会价值的意义。道德追求既是达到人生与社会完美境界的起点,又是人生与社会的价值目标,必须循着“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路径,先解决好个人道德修养问题才能形成一个和谐的社会。第三,道德具有先验的性质,并且是天道的体现。道德是人本来就有的,因而可以通过内省达到道德的自觉,并可进而“知天”。“天”在中国传统文

化中是具有超越性质的价值源头,由此使道德获得了至上的权威性。

综上所述,首先不能否认儒家思想确实存在着与法治要求相冲突的一面,这种冲突主要表现在道德与法何者至上的问题上。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是法律至上,不仅在规范层面以法为最高权威,而且在观念上赋予体现人类基本准则的法以普遍价值的意义;而按儒家道德至上的思想,以仁义为核心的伦理道德是第一位的,处于价值与规范的最高层。儒家的道德至上与法律至上是不同的理念和原则,具有互相排斥的性质。道德至上的思想本身就有轻视法的地位与作用,排斥法律至上的含义。因而在历史上,儒家主导的社会不容易产生法治的倾向,这就是儒家思想不适合现代法治要求的主要之处,但这并不等于儒家思想和儒家法律文化传统就应该在现代法治进程中被放弃或淘汰。

四、儒家法律思想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

从根本上讲,儒家思想和现代法治理论是两套完全不同的社会调控理论。但是法治并不是绝对的、唯一的善,应承认还有其他社会调控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讲,认识到向西方学习的法治并不完美无缺或许更为重要,没有这个认识,我们就不可能反过身来,向中国传统的儒家思想寻求精神土

篇三:《向死而生的中国古代法》——读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有感

向死而生的中国古代法

——读《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有感

法学院 陈海云

日本名导演北野武在一次事故中受重伤后,悟出向死而生的生死观,他是这样解释这个词的:明白了生与死的关系,因而能勇敢地面对死亡,积极地生活。也可理解为:为绝望所生,为希望所遗弃。梁志平教授在《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展现给读者的不就是这样的中国古代法吗?

梁志平教授在该书的最后写到“作为旧秩序的古代文明依然死去,要紧的是,我们还可能去建设一个新的文明,这便是希望所在。”认识到了死亡的正当性,所以作者并没有沉浸在古代文明死去的悲伤中,而是怀这希望,主动地去用跨学科的研究方法为法律史研究引入新的学术资源,拓展法律史的视界。

建国初期,我国经济条件落后,而共产党要让共产主义理想道德等价值理念在广大民众中传播,就必须通过中国传统文化作为媒介。然而当我们引入市场经济发展工商业时,政府的重心又不得不转向依靠工商业文明、科技、民主法制建设。如何做好过去和现在的衔接,如何通过历史看文明的价值,如何通过文明看历史的演进,如何通过反思走向现代就显得尤为重要。梁教授从文化中探讨我国古代法之精神,满足了时势之需求。

一、中国古代法的特色

《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从文化中探求古代法的精神,并把重点放在了制度的文化性格上面。作者主要从以下这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 家国一体

梁教授通过研究中国文明,并与罗马文明相比较,即探讨《法经》与《十二铜表法》,提出并明晰了中国文明的特殊性以及因此而形成的家国不分的格局。他说“我认为为,这是理解中国传统文化特质的关键所在。从根本上说,中国人事事以道德为依归的泛道德倾向和态度,只能由‘家’在中国古代社会和传统文化中的特殊地位得到说明;而礼之所以据有如此重要的位置,又是因为,它是连接家国于一的唯一价值和规范体系,是中国古代社会家国合一的大一统格局的最好表征。”

(二) 法即刑

作者论证了中国古代“视法为刑,视法为禁”的传统,得出“我们所谓传统的法律观,滥觞于青铜时代,与古人的家国观同出一源,带有古代文明的明显烙印。”先秦时的儒法之争实际只是任刑与任德的体用之争,完全没涉及到法是什么的本质问题,相反,这场辩论之所以会发生,正是以大家潜在的共同意识作基础的。这一点尤其可见传统本身的性质。

现实就是,在当时根本没有人能够对法律的本质提出质疑,这是中国传统的文化加之于思想的界限,视法为刑,视法为禁,视法为“王

者之政”。这样一种传统一旦形成,不但对于中国古代法自身的性格和命运有决定作用,而且对于一般所谓中国文化的前景,也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三)治乱之道

“治国家者,在有治人,不患无治法尔。从来有治人,无治法,为政之要在得人。”这表明了中国古代治乱之道的一贯精神,梁教授提出的是“吏治”模式,人们对于政治的批评亦仅限于对道德评价,要达到变革,只能通过提高道德修养。

(四)自然法思想

梁教授在“礼法文化”一章中指出,在我国古代文化里面的礼和法等事物都归根于“自然”,当然这是古代形而上的传统思维方式所决定的,它们依照自然塑造其面目。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认为中国古代确实存在可以被称为“自然法”的东西。当然不是西方所熟稔的自然法,它是自然的法,简单的自然宇宙观、秩序观。这对于中国古代法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二、产生原因

行文中梁教授采取与西方对比的方式来阐释中国历史和文化的独特性,那么是什么因素造成的?环境首当其冲。

在某种意义上来说,环境可以决定一切。古希腊罗马的文明是海洋文明,而中国地形封闭,处亚热带,适宜农耕,形成农耕文明。海洋文明敢于冒险,农耕文明安土重迁,这就决定了东西方思维方式的差异。中国的自然环境和地理环境决定了中国式的思维方式,中国式

的思维方式决定了中国式的历史和文化,中国式的历史和文化背景下,法律也就必然被预设了。

张岂之教授在著述《中国历史十五讲》中写到:黄河流域的粟作农业成为春秋战国时期齐鲁文化的物质基础。长江流域的稻作农业成为楚文化的物质基础。儒家文化形成了厚重、扎实的特点。道家文化形成了具有原创性飘逸、清俊的特点。可见张岂之教授亦认同环境对思想的影响作用。梁志平教授的书中各章也都表现出这种观点来,例如:在第二章“刑法律”讨论中国古代“视法为刑,视法为禁”的传统时提到“问题不在于是否有人敢于提出这种疑问,而是在于根本没人能够提出这种疑问。这是历史加于思想的界限,是任何个人无法逾越的文化范式。”作者认为是历史加于思想的界限,追根溯源,还是环境所决定的。农耕文明下的中华民族缺少叛逆思维,农耕为本,安土重迁,很少过问政治,无暇顾及思考,因此根本没人能够提出关于法是什么以及法应当是什么这样的本质问题。在第五章“个人”中作者说中国传统文化不外是家的文化孝的文化,此亦与中国农耕环境有关。中国古人被束缚在土地上,久而久之形成了稳定的社会关系,“家”自然成了重要的归宿,因此统治者鉴此提出“重孝”就能得到百姓拥戴。

在第十二章中梁教授这样阐述自己的“自然法”观念:“所有这一切,都源自古代中国人独特的宇宙观,源自天道和谐的观念,源自古代中国人对于自然和谐的不断追求。在中国古代文化里面,礼、法以及人类社会所有的一切,最终都归根于自然。它们在自然里面获得

形而上的根据,它们依照自然塑造其面目,它们以自然为楷模、为追求的鹄的。”中国的“自然”农耕文明带来有别于西方的中国式自然。

由此可见,中国的地理环境和中国式的思维方式决定了中国的文化和历史,当然还有中国的发展。中国的法律自在其中。

三、出路何在

“历史固然不曾告诉我们说哪一种文明必死,但它也不曾说过哪一种文明能够永生。它只说过,没有不死的文明。历史上的一切都在生与死之间流转。作为旧秩序的古代文明已然死去,要紧的是,我们还可能去建设一个新的文明,这便是希望所在。20 年代前后的中国,就是处在这样一个历史的转捩点。”在看到古代文明死去的正当性后,又要如何走向新生?

首先,我们要面对过去,中国传统法律的现代化价值就是建立在我们对传统法律文化的认识基础之上的。梁教授已经在“阶级”一章里面给读者展现了中国古代法律传统的特点及其根源。

其次,要面对现实。新中国刚成立时,经济缺乏,而要发展现代法治,根本的是发展经济,实现社会福利,反传统去维护私利,安定民心。

再次,满怀希望。希望,就在于作为一个民族,作为一种文明以及作为人类,文明将有忍受旧的时代逝去之痛苦的毅力,又对重获新生怀着热烈蕲望。

毋庸置疑,梁教授对法律的文化解释为我们展示了一套通往理解具有“文化独特性”法律现象的立场和方法论,虽显偏安一隅,但却

篇四:寻求自然秩序的和谐

第一章家与国,第二章 刑法律,第三章 治乱之道,第四章 《法经》与《十二表法》,第五章 个人,第六章 阶级,第七章 义利之辨,第八章 无讼,第九章 礼法文化,第十章 礼与法:道德的法律化,第十一章 礼与法:法律的道德化,第十二章 自然法,第十三章 转捩点:过去与未来。

第一章家与国,从商周时起形成的家国合一的大轮廓,一直延续下来,始终没有被打破,所以也就没有出现西方所说的这么重视个人的观念。这种家国合一的观念,深深影响着我们国人的心态,行为,价值判断,形成了我国大一统的局面,这也是我国几千年的文化格局。第二章刑法律,在书中呢,梁先生说中国古代“视法为刑,视法为禁”,“视法为王者之政”。P56我们现在的法律观念,也与保留着古代法律的一些影响,法律是统治者的法律等。第三章是治乱之道,“治国家者,在有治人,不患无治法尔。从来有治人,无治法,为政之要在得人。”表明在中国历代呢,只是重视对人的治理,却很少关注对制度的治理,纠正,也可以说是受儒家文化的影响吧,受“礼”的牵制。第四章讲的是《法经》与《十二表法》,梁先生说“所有这一切,都源自古代中国人独特的宇宙观,源自天道和谐的观念,源自古代中国人对于自然和谐的不懈的追求。”我对这句话的理解呢,就是儒家里面的“礼”了,礼呢,就是要合乎自然,合乎习惯,风俗,合乎统治的法律。对《十二表法》和《法经》两部中西最早的成文法作比较。从《十二表法》可以看出罗马私法的精神: 在这个社会里,几乎所有的问题都可以依着法律的方式去思考,也都可以提交法律去解决。可以说西方文化不止是法律文化,而且首先是私法文化。而中国古代并不依权利观念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他们强调的是“礼”、“义”一类的特殊价值。在第五章“个人”,梁先生讲了中国传统文化不外是家的文化,孝的文化。我想,中国的孝呢,也是和中国的历史环境有关洗,小农经济,家国合一的思想。第六章“阶级”,与西方相比中国未能发展商业。中国历代为了维护统治重农抑商,将人民束缚在土地上,也与中国文化息息相关,更受儒家文化的影响。第七章“义利之辨”,中国传统文化把过多的注意力放在了人际的乃至宇宙万物的和谐上面,这样一种性格对中国人的心态、行为甚至整个文化本身的命运产生深刻的影响。重义轻利。第八章“无讼”,从古代中国由天道—自然—和谐的信仰出发,衍生了一套与众不同的价值体系。在处理纷繁的人际关系时,把宇宙的和谐奉为楷模,力图创造一个合乎自然的社会。合乎实际的是一套关于礼、乐的理论和制度。第九章“礼法文化”,政府以儒家勾勒的古代的理想社会作为基础,而以儒家文化作为统治工具。第十章“礼与法: 道德的法律化”,提到了董仲舒以经决狱,他旁收博采、推陈出新,建构起新的儒学体系,在其天人合一的宇宙图示里,德与礼是根本,刑与法也不曾偏废。调和儒法两种思想作出努力,最终是中庸的思想。其次,梁先生说“中国古代儒法俩思想其目标是一致的,儒法合流,结果是,法律既是对教而不从之人的惩罚,也是教化的工具。任法与务德只是涉及形式的争论。法家重威刑,儒家重教化,讲的都是手段和形式,法家可以刑罚来执行具有道德内容的规范,儒家可以借暴力手段贯彻道德命令。”第十一章“礼与法: 法律的道德化”,比较李约瑟教授关于中国古代法的说法“所有案件都被当作环境条件的总和来解决,而没有排除那些看起来可能与案件无关的因素”。这正是在说中庸之道。才会出现看似矛盾的一体———“礼与法: 道德的法律化”和“礼与法: 法律的道德化”。第十二章“自然法”,讲述了我国古代对于自然的不同理解,圆润的思想,合乎礼合乎自然。第十三章“转捩点: 过去与未来,梁先生在这本书最后说,“历史固然不曾告诉我们说哪一种文明必死,但它也不曾说过哪一种文明能够永生。它只说过,没有不死的文明。历史上的一切都在生与死之间流转。作为旧秩序的古代文明已然死去,要紧的是,我们还可能去建设一个新的文明,这便是希望所在。20 年代前后的中国,就是处在这样一个历史的转捩点。

梁先生在这本书中引用参考的书籍非常之多,而且非常的繁杂,不仅仅只是中国的经典材料,更有西方的史料,让我们从一个新的角度,认识我国的文化,从新认识史学。这本书叫做《寻求自然秩序的和谐》,我觉得梁先生也是在暗示,在我国古代,故人一直在以一种所谓和谐的方式生存处事,也可以说是中庸,也包含了对现在社会的思考,如何做到新的秩序中的和谐。

问题:如何理解梁先生本书最后一段话。又如何在看到死亡正当性后走向新生?

P217 个人,权利一类观念绝不是普遍的自然生成的事实,他们实际是价值,是某种基本的文化立场或者态度。----第九章 礼法文化

P243 这里讲的礼法,不仅是古人所说的礼仪法度,还是可以禁乱止争的礼防;此外又不仅是礼防,还是道德化的法律,法律的道德,是法律与道德合二为一的混合物。他只有一种判断标准,那就是善与恶,善所以讲应当,恶所以有禁忌。而所谓法律,实际只是赏善惩恶。由于这样一种性质,它实际上是无所不包的。全部的社会生活,上至治国纲领,下至细民生计,统统可以纳入其中。这是一个完整的秩序,我叫他做“礼法秩序”。

思考,是不是古代更多的依赖礼,而不是所谓的法。

篇五:中国古代的无讼主义

浅谈中国古代无讼思想

摘要:无讼思想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根深蒂固,无讼思想是古代中国人追求和谐境界的价值选择,无讼思想的产生具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制度等方面的根源。无讼思想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具有当代价值。

关键词:法律文化;无讼思想;根源;价值

一、传统无讼思想的含义

无讼思想是古代中国人追求和谐境界的价值选择,在他们看来,诉讼被认为是一种破坏社会和谐秩序的极端方式。无讼,是相对于诉讼而言的。据《说文解字》记载,“诉,告也”、 “讼,争也。”从字面来理解,诉讼指的是通过将纠纷告之官府解决争端。

一般认为,第一个明确提出并系统论证无讼思想的是儒家的创始人孔子,他是无讼论的奠定人和倡导者。孔子主张,听讼折狱,只是解决治国问题上的“末”和 “流”,而只有以德为政,以礼为教,人人“事父母”、“事君”、“与朋友交”,才能“竭其力”、“致其身”、“言而有信”,才能使整个国家成为个“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稳定而有秩序的国家。

1孔子把无讼作为其施政目标之一,强调教化,强调德治,主张“以德去刑”。这一观点

深深影响着中国古代的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成为千百年来司法活动和诉讼实践一以贯之的行动指南。以“天人合一”为核心理念的自然和谐观,主张“贵和持中、贵和尚中”,决定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特征。这种特征的基本表现就是“畏法忌诉”、“避罪远罚”、“无讼

2是求”、“息讼止争”。儒家追求的是一个没有诉讼、没有纷争的和谐的理想社会,事实上,

我国古代社会的政治理想就是秩序与和谐的统一,追求的是“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

3故外户而不闭”的大同世界。

二、传统无讼思想产生的根源

传统无讼思想在我国长达几千年的发展过程中,一直作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为人们所接受并成为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价值取向。“中国古代儒家思想中‘天人合一’的自然和谐

4观是无讼法律文化产生的最本质的根源。”

(一)传统无讼思想产生的经济根源

中国传统诉讼文化以“和谐”、“无讼”为基本特征,以维护礼教、追求秩序、淡漠权利为价值取向,以维护君主专制统治为终极目的,是分散的小农经济宗法社会和儒家思想的产物。中国传统农业社会的生产方式和沉重的诉讼费用是传统无讼思想产生的经济根源。“无讼

5成为中国法律文化的主导性价值取向。”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中原的农业文明相伴而生,以

血缘为单位的自然经济所产生的熟人社会的控制机制是伦理规范,人们几乎不需要法律和法院。

(二)传统无讼思想产生的政治根源

自秦以来中国是一个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历代统治者为维护自身的政权,建立了一套森严的封建等级制度,规定针对不同等级身份的人适用不同的刑罚标准,建立了“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等级特权制度,以制度的方式限制人们的诉1《论语》

《无讼集》

张中秋,《比较视野中的法律文化》,法律出版社.

黄文艺,《当代中国法律发展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

刘旺洪,《法律意识论》,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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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权利,如规定卑幼不能告尊长,卑贱不得告尊贵等等,对人们的诉讼权利进行无理地压制。同时,统治者大力倡导用教化的手段淡化人们的权利意识,息讼、止讼,将各种所谓的“细事”化解在公堂之外,使诉讼最少化。

历代统治者为了维护统治,减少讼争,还为“息讼”提供制度保障调解制度。中国自古就崇尚“无讼”和“息讼”,老百姓深受儒家伦理道德学说的渗透和潜移默化的影响。纠问式的审讯,有罪推定的指导原则,刑讯逼供的制度化,使老百姓“畏讼”;贪得无厌的酷吏,遥遥无期的审理,使老百姓“厌讼”。日久天长,人们养成不打官司的习惯,并极为轻视诉讼,无讼变成了普通百姓的生活准则。在我国的传统法律中,统治者所架构的政治体制是以义务为本位,而以权利为本位的。古人也很少想到要通过诉讼的手段来维护他们的权利,事实上,他们也几乎没有任何权利。

(三)传统无讼思想产生的社会根源

家国一体的社会结构,是处理国民争讼的社会根源,如:排解家庭纠纷,调解为主,辅之以刑,以求和谐。在这种社会结构下,一个国家就如同一个大家庭,国家政务就是家务,国家的最高统治者就是这个家庭中的家长,国家的官吏也就是所谓的父母官。在这个以安定和谐为上的大家庭里,纠纷、争讼被视为是大家庭内不和睦的延伸。宗法时代所提倡的以血缘为纽带的聚族而居和世代毗邻的地域关系,使得社会成员如同生活在一个大家庭中,枝蔓相连,很少流动,形成了和睦共处、和谐无争的生活准则,以致发生纷争时人们很少诉诸法律和求助于官府,而是寄希望于纲常礼教的德化作用和族长邻里的调解功能。

(四)传统无讼思想产生的思想文化根源

无讼的价值取向是以中国传统文化身后的积淀为基础的。中国古代文化的一个基本价值取向便是崇尚和谐。老子的所谓“人法天,天法地,地法道,道法自然。”正是古代的人们在整个自然界中寻求秩序与和谐的表现,而无讼则是和谐的家庭、和谐的家族、和谐的社会在司法领域中的要求和反映。儒家“礼”的体系,就总体而言,是一种义务导向的规则体系。它从规定个人的义务出发,规定了人们的种种义务。儒家以中庸为处世原则,视中庸为最高美德。中庸是一种折中调和之道。“‘中庸之道’、‘和为贵,讼则凶’的思想在中国古代成为

6人们处理人际关系的基本准则。”

无讼不仅指无民事诉讼,而且包括无刑事诉讼。儒家不仅主张以德与礼教来预防、减少以至追求消除民事诉讼,而且极力推行 “以德去刑”的方针。“就法律文化而言,我国古代

7的法律虽以刑为主,但刑罚只是手段,最终目标是要借助刑罚来实现和谐的无讼世界。”统

治者深知普遍的和谐与稳定不是依靠法律与权利义务关系的平衡所能取得的,还需要借助崇礼重德的厚重的文化,因此,大力提倡兴教化、重人伦、厚风俗、明礼仪。

(五)传统无讼思想产生的制度根源

在中国古代,法官由地方的行政官吏兼任,司法成为行政官吏行政工作的一部分,各种权力之间没有相互约束力,缺乏必要的权力制衡机制。“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以刑为主和严

8刑酷法是我国传统法律体制的显著特点。”行政司法合一的政治制度,使立法、司法、审判

等权力最终集中于君主一人之手,在严重失衡的政治和法律制度下,讼争很难得到公平的裁决。

三、传统无讼观念对现代社会的价值

传统无讼价值观中,儒家主张 “以德去刑”、“德主刑辅”、“教化为先”,主张德治,这6

7

8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 余英时,《中国传统思想的现代诠释》,江苏人民出版社. 范忠信,《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山东人民出版社.

些思想对今天我国实行“以德治国”和 “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和借鉴意义。

(一) 折射出的“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的思想

从以上分析可见,儒家并非完全不讲法律,在他们看来,德与法对于治国的作用,仅在主从之别,并非有无之异。孔子认为,“政宽则民慢,慢则究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治国安邦必须发挥道德教化和刑罚强制的双重作用,使道德与法律形成互补关系,共同为用。孟子也认

为,“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也就是说,单有道德并不能使国治政通,还要有法律。古代重视道德教化,有利于标本兼治。作为调控社会关系的两种基本手段,法律和道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互相配合、互相补充、共同作用,其中任何一种都不可或缺。儒家重视教化的引导,舆论的鞭策、道德的追求、风俗的熏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律的不足。与法律的严惩相比较,古人更倾向于教化,期望用礼、用德唤起人们的良知,使人们不仅远离犯罪,而且能够知道犯罪的可耻,变被动守法为自觉守法。对传统无讼价值观进行合理客观的分析,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在当今我国治国方略中的辩证统一关系。

(二) 倡导和维护和谐的人际关系倡导和维护和谐的人际关系,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社会纠纷

人类社会任何时候都需要一个和平的发展环境,都在追求一种和谐的生存状态。以传统无讼思想的精华之处融合现代的价值理念来扶正当前的文化无序和道德失范,调处纠纷,以缓和各种复杂的社会矛盾,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当务之急。“从法的价值理论来讲,无论是秩

9序还是正义,其实都蕴含了人类向往和平和追求和谐的倾向。”司法实践表明,仅靠诉讼来

解决人们之间的社会纠纷是远远不够的,毕竟,一个社会要想实现有效的控制和治理,必须使法律、道德、风俗等各种社会控制方式的结合。传统无讼思想倡导维护和谐的人际关系,注重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社会纠纷,通过调解制度可以减少矛盾冲突,避免讼累,这对于我们今天的民事调解制度具有现实意义。

无讼的和谐与法治的和谐既有矛盾又有重合,矛盾在文化基础的差异、重合在人追求美好生活的共同愿望上,可以说是“大同而小异”。法治作为一种制度、一种精神,它既有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固有属性,也具有适用各个国家和民族的普适性。“我们的目的在于让具有‘灵

10性’的法治思想与‘转化’了的传统精神相契合。”儒学的基本宗旨,是维护宗法社会的社

会秩序,以宗法社会的道德精神为美之本。法治的首要目的,就是要实现社会的公平与安定,以维护人的自由为己任。两者各有侧重。以无讼为代表的传统政治、法律文化为内在精神来平衡法治,从而达到契合于中华民族精神的和谐社会。

9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

马作武,《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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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①姚建宗,《信仰:法治的精神意蕴》,中国理论法学研究信息网. ②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③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

④汪太贤,《 西方法治主义的源与流》,法律出版社.

⑤刘志峰,《“无讼”思想及其对现代法律的影响》,青海民族学院学报. ⑥张国华,《中国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

⑦卢云,《法学基础理论》,中政法大学出版社.

⑧徐忠明,《中华法系研究再思》,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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