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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基础知识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9/28 01:17:03 字数作文
税法基础知识字数作文

篇一:2014税法基础知识详解

税法

第一部分 前言

一、科目分析

税法相对于CPA其他五门来说,既要记忆理解相关法条,又要结合运用计算,不像经济法偏重记忆,财管偏重运算。

税法的知识点很繁琐,其中又包含了大量数据,记忆起来十分有难度,很多人都会放弃其中大部分的小税种,从考试命题的趋势来说,在机考的环境下,更侧重全面考核、涉及到的知识点非常广泛。考试的灵活性也有所提高,综合性题目越来越实务化。所以学员要全面学习,抓大不放小。税法的题量很多,考试的时候大多学员做不完,这就要平时练习做题的速度在保证正确率的前提下。所以千万不要轻视这科,要做好充分准备去迎接考试。

二、考试情况

近几年考试,税法科目的题型很稳定,由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计算题(计算问答题)和综合题构成,并对考试中指定的题目用英语答卷给予5分加分。

结合历年的考试真题,从题型入手对考试情况进行分析,可以看出: 1.从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两个客观题看,体现了税法科目考试覆盖面广的特点。单项选择题,分布于每章。从考试内容看,小税种主要考核该税种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等税收制度的核心要素,小税种的税收优惠也是考试频率较高的知识点。总体上看,客观题知识点分布的比较广,体现考核的“面”广。

2.从计算题和综合题的考核内容看,以6大税种(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为主角,这6大税种在计算问答题和综合题的分值非常高,另外,在计算题和综合题中也会涉及到其他小税种相关的知识点,小税种主要考核了城市维

三、学习方法

在这里介绍几点《税法》科目的学习方法和心得,供大家参考: 1.制定计划,坚定执行

制定科学合理的学习计划,对于顺利通过注会税法考试非常重要。一般而言,在报名开始大纲教材出来到考试,有4-5个月的时间,在这段时间里,每个学员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分阶段、分月份等制定计划,例如在第一阶段在几月份到几月份开始基础全面的学习;第二阶段在几月份到几月份开始以以抓重点,梳理各个知识点的关联关系,跨章节等学习;第三阶段在几月份到几月份开始做模拟试题及历年考题,提高计算分析能力,加快试卷阅读速度及做题速度,提高做题的准确率。

2.精读教材,全面学习。

要重视教材,根据注册会计师考试的特点,由于现在又是机考,至少有2套试题,考试覆盖到的知识点更广,因此要全面地、系统地学习,特别不能只去学习重点章,而忽略了一些基础理论的知识,例如第一章。多看几遍教材(至少3遍),透彻的掌握教材的内容,例

如对于税法分哪几章,各章介绍的什么内容,每一章有几节,具体内容有哪些,重点知识点是如何分布的等,多归纳,多总结,多对比,在把握教材基本知识点时,可以借助思维导图,使自己对每一章的整体框架掌握清楚。

3.熟悉机考,保持心态。

机考形式要求考生具备良好的计算机操作能力,特别是文字、数字、符号的录入以及打字的速度。平时做题时,尽量在计算机上完成,提高计算机操作熟练程度,多去中注协的网站练习,逐步适应机考环境。 在接近考试时或者考试时,一定不要紧张惶恐,要始终相信自己复习得很充分,树立必过的信心,在考试之前要调整好心理状态,使自己在平和的状态下迎接考试,在考试时,保持良好的心态,会使自己思路清晰,甚至超常发挥。

一、知识框架

框 架

二、教材重要程度的划分

第一章 税法总论

一、税收和税法的概念 (一)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二)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法具有义务性法规和综合性法规的特点。

二、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1.税法与宪法的关系:税法依据宪法的原则制定。

2.税法与民法的关系:民法与税法不发生冲突时,税法不再另行规定;出现不一致时,按税法规定纳税。

3.税法与刑法:调整范围不同,违反了税法,并不一定就是犯罪,但违反税法情节严重触及刑律者,将受刑事处罚。 4.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税法具有经济分配的性质,并且经济利益由纳税人向国家无偿单方面转移,这是一般行政法所不具备的。

三、税法的原则 (一)基本原则 1.税收法定原则 2.税收公平原则

3.税收效率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 4.实质课税原则,指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

(二)适用原则 1. 法律优位原则

2.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3.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4.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5.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6.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即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程序法。 【举例】纳税人必须在缴纳有争议的税款后,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才能受理纳税人的复议申请。

四、我国现行的税率

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 (1)比例税率 (2)超额累进税率 (3)定额税率

(4)超率累进税率。

五、税收立法与税法的实施 (一)税收立法

税收立法是指有权的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遵循一定的原则,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公布、修改、补充和废止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 1.我国税收的立法原则 (1)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2)公平原则

(3)民主决策的原则

(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5)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废、改、立相结合的原则

(二)我国税收立法及税法调整

1.税收立法机关

我国制定税收法规的机关不同,其法律级次也不同: (1)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

税法基础知识

(2)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暂行规定或条例。 (3)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4)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 (6)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

(三)税法的实施

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对其适用性或法律效力的判断,一般按以下原则掌握: 1.层次高的法律优于层次低的法律

2.同一层次的法律中,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3.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4.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

篇二:税法基础知识

税法基础知识

一、税收

(一)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以实现国家职能为目的,基于政治权利和法律规定,由政府专门机构想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和特定行为所实施的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国家征收行为,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税收,是国家或政府为了视线其公共职能,凭借政治权利,依法强制、无偿地征收一定货币或实物,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活动。

(二)税收的特点

1、强制性。

国家以政治权利为依托,依照税法的规定进行强制征收。

2、无偿性。

国家征税后不需要直接偿还,不需直接付任何报酬。但无偿性是针对个体而言的,整体上是具有返还性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3、固定性。

征税前,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数额,按预订标准进行征收。

(三)税收的职能

1、组织财政收入。

为国家筹集资金,它是国家获取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是最基本、最核心的。

2、调节经济职能。

一方面是产业结构的调整,另一方面是对个人收入的调整。

3、监督管理职能。

一方面是对纳税人的监督,使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税法,履行纳税义务。另一方面,对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监督,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四)税收的分类

1、按征税对象的性质不同,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三种。也有的教材按征税对象不同,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行为税,五种。

流转税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流转税附加税(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所得税主要有: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财产税主要有:房产税、契税、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以上是对国内的单位或个人适用的。海关船舶吨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是对涉外单位或个人适用。

资源税主要有: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

行为税主要有: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

向调节税(已停征)、屠宰税(税费改革中停征)、筵席税(由各省决定是否开征,但目前各省均已停征)。

2、按税负能否转嫁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

比如,直接税有所得税、财产税等;间接税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等。

3、按税收计征标准不同,可分为从价税和从量税。

4、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可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

5、按税收管理权限和税收收益权,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

当前我国的中央税,即国税主要有关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中央地方共享税主要有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印花税;除此以外的都是地方税。

二、我国现行的税制

我国目前现行的税制还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确立的分税制。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其它各水中相互配合。

我国的税收征管体制:

税收征管机关有税务机关、财政机关和海关。

税务机关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局和地税局。

国家税务总局主要是行政管理机关。

国税局,征国税和共享税。

地税局,征地税。

财政机关,征农业税、契税、耕地占用税。

海关,征关税、海关船舶吨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1、税收主体,税法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

征税主体,即国家,具体包括税务机关、财政机关和海关。 纳税主体,即纳税人,包括法人、非法人单位、自然人(扣缴义务人)。

负税人,实际或最终负担税款的单位或个人。

2、征税对象,即征税客体,征纳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资金收入(所得税)和特定的行为(屠宰税、筵席税)。

3、税目,是各个税种中规定征税对象的具体项目。比如,营业税的税目又交通运输业、金融保险业、娱乐业、服务业等等。

4、计税依据,税法规定的据以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和标准。比如说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就是应纳税所得额。

5、税率,计算应征税额的尺度。

我国现行的税率包括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和累进税率。

(1)比例税率,是不分征税客体数量大小,只限定一个比例的税率,它通常用于流转额的征收。比如,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适用17%、13%的税率。营业税,娱乐业适用5%—20%的浮动比例税率。等等。

(2)定额税率,是对征税客体为实物时使用的税率,它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即对一定数量的商品征收一定数额的税

款。比如,资源税,原油8—30元/吨,天然气2—15元/千立方米等。消费税汽油0.2元/升,等等。

(3)累进税率,是随着征税客体数量的增加,所负担的税率也随之啊的一种税率。分为超额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

a、超额累进税率,是根据征税客体的数额的不同等级部分,按照规定的每个等级所适用的税率计算征收的一种累进税率。多得多征,少得少征,不得不征。

例如,个人所得税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b、超率累进税率,对纳税人的全部利润,按不同的销售利润划分若干等级,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计算征收的一种税率。

例如,土地增值税适用30%—60%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四、流转税

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流转税的附加税费,一税一费。一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一费,教育费附加。它们是依附于三税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存在而存在,专款专用。

增值税

(一)增值税的纳税人

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

篇三:税法基础知识

第一讲 税收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经济学概念,税法则是法学概念。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其政治权利,按照法律规定强制、无偿参与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种形式。它体现了国家与纳税人在征税、纳税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种特殊关系,是一定社会制度下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

对税收的概念,可以从下面三个方面来理解:

1.税收与国家存在直接关系,两者密不可分,是国家机器赖以生存并实现其职能的物质基础。 2.税收是一种分配形式,是国家参与并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手段,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3.税收是国家在征税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即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因而税收的性质取决于社会经济制度的性质。

二、税收的特征

税收作为一种凭借国家政治权利所进行的特殊分配,必然有它自己鲜明的特征。其特征通常概括为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

(一)强制性

税收的强制性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员的身份,凭借政治力量,通过颁布法律或法规,按照一定的征收标准进行强制征税。负有纳税义务的社会集团和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国家强制性的税收法律制度,依法纳税,负责就要受到法律制裁。

(二)固定性

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国家征税以法律形式预先规定征税范围和征收比例,便于征税双方共同遵守。税收的固定性既包括时间上的连续性,又包括征收比例的限度性。国家通过法律形式,规定了征收范围和比例,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纳税人就要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它区别于一次性的临时摊派以及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没收等。税收通过法律规定了征收比例,使其具有限度性,对纳税人来说比较容易接受,对税务机关来说也又征税的尺度,便于征纳双方共同遵守。

(三)无偿性

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以后,其收入就成为国家所有,不再直接归还给纳税人,也不支付任何报酬。从税收的产生来看,国家为了行使其职能,需要大量的物质资料,而国家机器本身又不进行物质资料的生产,不能创造物质财富,只能通过征税来取得财政收入,以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税收的无偿性,使得国家可以把分散的资财集中起来同意安排使用。

归纳总结:

税收的“三性”是区别税与非税的重要依据,它作为税收本身所固有的特性,是客观存在,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税收的“三性”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它们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其中,无偿性是核心,强制性是保障,固定性是对强制性和无偿性的一种规范和约束。

三、税收的产生和发展 (一)税收产生的前提条件

税收是一个经济范畴,也是一个历史范畴,还是一个分配范畴。恩格斯指出:“捐税是以前的氏族社会完全没有的。”一般来说,税收的产生取决于两个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前提条件:一是经济条件,即私

有制的存在;二是社会条件,即国家的产生和存在。

1.税收产生的经济条件

从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来看,只有出现了私有制,才产生了阶级,也才产生了国家以及税收分配形式。因此,私有制是阶级、国家产生的原因,必然也成为税收产生的根本原因。

2.税收产生的社会条件

从税收同国家的关系看,国家的存在同税收的产生具有本质的联系。首先,税收是国家实现其职能的物质基础。其次,税收是以国家为主体,以国家的政治权力为依据的一种特定产品分配形式。只有产生了国家和国家权力,才有征税的主体和依据,从而使税收的产生成为可能。可见,国家的存在是税收产生的前提条件。

(二)我国税收的产生

1.我国税收的雏形阶段——夏商周时代的贡、助、彻 2.工商税收的出现

周代以前在市场上交换物品不征税,经过关卡的物品,只进行检查也不征税。到了周代,为了抑制商业,开始征收“关市之赋”、“山泽之赋”,即对经过关卡或上市交易的物品,以及伐木、采矿、狩猎、捕鱼、煮盐等都要征税。这是我国最早出现的工商税收。

3.“初税亩”的实行

为了抑制开垦私田,增加财政收入,当时的主要诸侯国之一的鲁国于公元前594年,开始实行对私田征税,宣布无论公田私田一律按亩征税,颁布了“初税亩”的法令。

“初税亩”是我国税收从雏形发展到完全形态的重要标志。 (三)税收的发展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经济情况的变化,税收也经历了一个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从税收的法制程度、税制结构、征纳形式等几个方面,能够较充分的反映税收的发展情况。

1.税收法制程度的发展变化

税收法制程度的发展变化,体现在行使征税权力的程序演变方面。以此为标准,税收的发展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四个时期:

(1)自由贡献时期。 (2)承诺时期。 (3)专制课征时期。 (4)立宪课税时期。 2.税收制度结构的发展变化

税收制度结构的发展变化,体现在各社会主体税种的演变方面。历史上的税制结构的发展变化,大体上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

(1)以古老的简单直接税为主的税收制度。 (2)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制度。 (3)以所得税为主的税收制度。

(4)以所得税和商品税并重的税务制度。

3.税收征收实体的发展变化 4.税收地位和作用的发展变化 5.税收征税权力的发展变化 四、税收制度与税法 (一)税收制度

税收制度简称“税制”,它是国家以法律或法令形式确定的各种课税办法的总和,反映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是国家财政制度的主要内容。

税收制度的内容包括税种的设计、各个税种的具体内容,如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违章处理等。

(二)税收、税收制度与税法的关系 1. 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税收是经济学概念,税法则是法学概念。 2. 税收制度与税法的关系

(1)税收制度简称“税制”,它是国家以法律或法令形式确定的各种课税办法的总和,反映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是国家财政制度的主要内容。

(2)二者的关系

从税收制度所体现的经济内容看,任何国家的税收制度都是由具体的税种组成的,其中每一个税种又是由最基本的要素构成,这些要素既是税收制度最基本的单元,也是各种税种税法条文的基本内容。

从税收制度的表现形式看,税收制度是国家各种税收法律、法规和征收管理办法的总称。任何国家的税收制度都要采取法律的形式,各个税种的各要素都要通过法律条文来体现,通过法律的实施来实现。 第三讲 税收制度的分类

税收制度的分类是根据税制构成的基本要素,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税种归为一类。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可以按照以下几个标准分类。

一、按征税对象的性质划分

按征税对象的性质划分,税收制度可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资源税类、财产税类和行为税类五大类型。

1.流转税类。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流转税是我国税制体现中的主体税种,其中又以增值税为主。

2.所得税类。如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3.资源税类。如资源税。 4.财产税类。如房产税、契税。

5.行为税类。如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等。 二、按税收管理和使用权限划分

按税收管理和使用权限划分,税收制度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1.中央税属于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国家税务机关或海关征收管理,如消费税和关税等属于中央税。 2.地方税属于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则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属于地方税。

3.中央地方共享税属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共同收入,目前的增值税就属于中央地方共享税,由国家税务机关征收管理。

三、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划分

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划分,税收制度可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

1.价内税就是商品税金包含在商品价格中,商品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构成。如消费税和营业税。 2.价外税是指商品价格中不含商品税金,商品价格仅由“成本”和“利润”构成,商品税金只作为商品价格之外的一个附加额。如增值税。

四、按计税依据划分

按计税依据划分,税收制度可分为从价税和从量税。

1.从价税是以征税对象的价格或者价值为计量标准的税类。其应纳税额随商品价格的变化而变化,能充分体现合理负担的税收政策,因而大部分税都采用这一计税方法。如我国的现行增值税、营业税和关税等都属于这一税类。

2.从量税是指以征税对象的数量、重量、容积或体积、面积等为计量标准的税种。其应纳税额随征税对象数量的变化而变化,具有计税简便的优点,但税收负担不能随价格高低而增减。如我国现行资源税、车船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都属于这一税类。

五、按税负是否转嫁划分

按税负是否转嫁划分,税收制度可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

1.直接税是指由纳税人直接负担,不易转嫁的税种,如所得税、财产税类等。

2.间接税是指纳税人能将税负转嫁给他人负担的税种,一般情况下,各种商品的课税均属于间接税。 六、按税收缴纳形式划分

按税收缴纳形式划分,税收制度可分为劳役税、实物税、货币税。 第四讲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及税制改革

一、税法体系概述

税法内容十分丰富,涉及范围也极为广泛,各单行税收法律法规结合起来,形成了完整配套的税法体系,共同规范和制约税收分配的全过程,是实现依法治税的前提和保证。从法律角度来讲,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一定体制下以法定形式规定的各种税收法律、法规的总和,被称之为税法体系。但从税收工作的角度来讲,所谓税法体系往往被称之为税收制度。即,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是指在既定的管理体制下设置的税种以及与这些税种的征收、管理有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级成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的总和。换句话说,税法体系就是通常所说的税收制度(简称税制)。二、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税法体系就是通常所说的税收制度。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可按照方法和形式分为简单型税制和复合型税制。

我国税法分类主要有四种:

二、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由税收实体法体系和税收征收管理的程序法体系两大部分组成。 (一)税收实体法体系

我国现由税种除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发布实施外,其他各税种都是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立法,由国务院以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实施的。这些税收法律、法规组成了我国的税收实体法体系。

(二)税收征收法律制度及税收程序法体系

除税收实体法外,我国对税收征收管理适用的法律制度,是按照税收管理机关的不同而分别规定的: 1.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实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 2.由海关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海关法》及《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我国税收制度的沿革

篇四:税法基础知识

1 税法基础知识

一、税收

(一)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以实现国家职能为目的,基于政治权利和法律规定,由政府专门机构想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和特定行为所实施的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国家征收行为,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税收,是国家或政府为了视线其公共职能,凭借政治权利,依法强制、无偿地征收一定货币或实物,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活动。

(二)税收的特点

1、强制性。

国家以政治权利为依托,依照税法的规定进行强制征收。

2、无偿性。

国家征税后不需要直接偿还,不需直接付任何报酬。但无偿性是针对个体而言的,整体上是具有返还性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3、固定性。

征税前,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数额,按预订标准进行征收。

(三)税收的职能

1、组织财政收入。

2 为国家筹集资金,它是国家获取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是最基本、最核心的。

2、调节经济职能。 一方面是产业结构的调整,另一方面是对个人收入的调整。

3、监督管理职能。 一方面是对纳税人的监督,使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税法,履行纳税义务。另一方面,对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监督,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四)税收的分类

1、按征税对象的性质不同,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三种。也有的教材按征税对象不同,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行为税,五种。

流转税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流转税附加税(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所得税主要有: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财产税主要有:房产税、契税、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

以上是对国内的单位或个人适用的。

海关船舶吨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是对涉外单位或个人适用。

资源税主要有: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

行为税主要有: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

3 向调节税(已停征)、屠宰税(税费改革中停征)、筵席税(由各省决定是否开征,但目前各省均已停征)。

2、按税负能否转嫁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 比如,直接税有所得税、财产税等;间接税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等。

3、按税收计征标准不同,可分为从价税和从量税。

4、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可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

5、按税收管理权限和税收收益权,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

当前我国的中央税,即国税主要有关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中央地方共享税主要有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印花税;除此以外的都是地方税。

二、我国现行的税制

我国目前现行的税制还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确立的分税制。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其它各水中相互配合。

我国的税收征管体制: 税收征管机关有税务机关、财政机关和海关。 税务机关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局和地税局。

国家税务总局主要是行政管理机关。

国税局,征国税和共享税。

地税局,征地税。

财政机关,征农业税、契税、耕地占用税。

4 海关,征关税、海关船舶吨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1、税收主体,税法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 征税主体,即国家,具体包括税务机关、财政机关和海关。

纳税主体,即纳税人,包括法人、非法人单位、自然人(扣缴义务人)。

负税人,实际或最终负担税款的单位或个人。

2、征税对象,即征税客体,征纳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资金收入(所得税) 和特定的行为(屠宰税、筵席税)。

3、税目,是各个税种中规定征税对象的具体项目。比如,营业税的税目又交通运输业、金融保险业、娱乐业、服务业等等。

4、计税依据,税法规定的据以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和标准。比如说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就是应纳税所得额。

5、税率,计算应征税额的尺度。 我国现行的税率包括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和累进税率。

(1)比例税率,是不分征税客体数量大小,只限定一个比例的税率,它通常用于流转额的征收。比如,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适用17%、13%的税率。营业税,娱乐业适用5%—20%的浮动比例税率。等等。

(2)定额税率,是对征税客体为实物时使用的税率,它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即对一定数量的商品征收一定数额的税 5 款。比如,资源税,原油8—30元/吨,天然气2—15元/千立方米等。消费税汽油0.2元/升,等等。

(3)累进税率,是随着征税客体数量的增加,所负担的税率也随之啊的一种税率。分为超额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

a、超额累进税率,是根据征税客体的数额的不同等级部分,按照规定的每个等级所适用的税率计算征收的一种累进税率。多得多征,少得少征,不得不征。

例如,个人所得税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b、超率累进税率,对纳税人的全部利润,按不同的销售利润划分若干等级,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计算征收的一种税率。 例如,土地增值税适用30%—60%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四、流转税

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流转税的附加税费,一税一费。一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一费,教育费附加。它们是依附于三税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存在而存在,专款专用。

增值税

(一)增值税的纳税人

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 月20日起施行。如果有兴趣的话可以看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这是刚

出台的新的认定标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四、第五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

,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二)征税范围

销售货物、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三)税率

一般纳税人适用17%、13%、零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6%、4%,从1998年7月1日起,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税率由6%降至4%。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在这里我只把几个要用到的公式告诉大家,具体的计算还得看具体的题目,你们自己套用公式就可以了)

1、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价款+价外费用(手续费、补贴、基金等)

(这里的销售额都指的是不含税的销售额,如果题目中给出的是含税销售额,要先换算成不含税的销售额。)

含税销售额=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税额

增值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

所以

含税销售额=不含税销售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

=不含税销售额×(1+税率)

由此可得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2、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篇五:税法基础知识(国税)

税法基础知识(国税)

税务登记知识(一)

一、什么是税务登记

1、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

2、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实行法定登记的一种管理制度。

3、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段。

4、税务登记就好比生产、经营的‘税务户籍证’

5、税务登记证分为正本、副本

6、正本应悬挂于生产经营场地显眼处,亮证经营。

7、副本则是办理日常涉税业务的基本资料(减税、免税、退税、领购发票等)

8、丢失及时申请补办

二、税务登记的分类

1、税务登记分为企业的税务登记和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登记

2、税务登记是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也是纳税人必须履行的义务。

3、法律上确定了征税对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4、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件办理涉税事宜。

三、为什么要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用途: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免、退税,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税,领购发票,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办理停业、歇业,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四、如何办理税务登记

1、办理时限 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的30天内

2、受理机关 生产经营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3、对逾期不办理的,税务机关有权期限改正并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4、办理所需材料:工商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的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房产产权属证明文件和兔子房屋租赁合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6、上述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只纳税人在同一县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

7、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8、税务登记表有三种不同款式,分别对应单位纳税人、个体经营户以及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税务登记知识(二)

一、变更税务登记的办理

1、需要办理税务变更的情况:改变纳税人名称,改变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企业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改变生产、经营方式或者经营范围,改变经济性质、核算方式、隶属关系,改变银行基本存款账户或开户银行纳税账户,注册地点或经营地址在本行政区迁移,改变营业执照号码、电话号码,企业股权发生转让、企业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发生变动,其他需要变更。

2、变更税务登记的时限

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的,应与30日内,持有关资料证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按规定不需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于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变更税务等级应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处理。

二、个体工商户停复业办理

1、办理对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

2、办理内容:停业登记、复业登记。

3、停复业时间要求: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班里复业登记,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4、停业登记办理方式: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登记证,发票领购簿,有税务机关代为保存。

5、复业登记办理方式:如实填写复业申请登记表,经审批通过后,取回税务登记证等证件。

6、停业期满,需继续停业的,应在税务机关核准的停业期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办理继续停业申请。

三、税务登记的注销办理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3、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地点,跨市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4、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况,生产经营地点变更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办理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办理注销登记的,15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前办理税务登记。

5、情况2,15日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6、办理税务登记的主要前期事项:缴纳结存发票,清缴税款,稽查结案

7、特定纳税人前期准备事项:一般纳税人需要先缴售防伪税控设备和有关税务证件资料;非独立核算且非独立申报纳税的分支机构,不须清税清票;总机构应先办理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的注销手续;破产企业提供企业破产清算裁定书再缴售发票,清缴税款;有进出口业务的纳税人,需办理出口退税证的缴售。

四、重新税务登记的办理

1、已经办理税务登记注销,之后时间内又想要恢复生产经营

2、时限要求,30日内

五、常见问题

1、非正常户人,已办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

2、非正常户取消,不能领购发票的

3、非正常户注销,超过一年,可注销税务登记。

发票的基础知识(一)

一、什么是发票?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二、发票的种类有哪些?

国税发票类、批发零售业、制造业、加工修理修配业、地税发票类、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服务业、无形资产

三、发票有什么作用?

1、对购销双方,发票是记录经营活动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2、对消费者,发票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保障

3、对国家,发票是税务证管和稽查的重要凭证。

四、符合查询发票真伪?

1、12366咨询服务热线查询

2、国税网站

3、携带票据服务厅查询

发票的基础知识(二)

一、怎样领购发票

1、纳税人依法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2、首次申请领购发票的纳税人,应该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票种,票量,版本等核定手续,然后根据核定的用票资格领购发票。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适用范围或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可以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3、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条件: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小规模的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二、开具发票时有哪些要求

1、开具发票,应按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适用范围

4、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三、发票违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1、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

2、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

3、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

4、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

5、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四、发票丢失或被盗的处理

1、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2、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公告声明丢失的发票作废

3、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的发票丢失手续

纳税申报知识(一)

一、什么事纳税申报?不申报的后果。

1、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定期限内就纳税事项向税务机关书面申报的一种法定手续。

2、不申报后果:责令期限改正,可处2000一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以上10000以下罚款。

二、纳税申报有哪些方式

1、按申报表:上门申报、邮寄申报、电话申报、数据电文申报

2、按申报表填报人:自行申报、代理申报

三、国税部门需要申报哪些税种?各种税种申报期限

1、主要税种有:增值税(一个月或一个季度),消费税(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企业所得税(季报、年报、停业申报、注销申报),车辆购置税等

纳税申报知识(二)

一、增值税的纳税申报

1、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资料: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

2、一般纳税人,申报资料:适用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和附表二,财务报表。

二、消费税的纳税申报

1、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三围和个人,就其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或销售数量征收的一种税。

2、烟、酒、贵重首饰、珠宝玉石、小汽车、化妆品等。

3、申报资料:一张主表、若干张附表、

三、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收入取得组织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个税种。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类。

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一、税收协定概述

1、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管辖关系和处理有关税务问题,通过谈判缔结的书面协议。

2、法律地位:国际税收协定优于国内法,税收协定不构成对缔约国税收主权的限制,使用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或方法方面,按‘孰优’原则处理。

二、主要的税收协定优惠条款

主要的税收协定待遇优惠条款:股息条款,利息条款,特许权使用条款,财产收益条款,常设机构以及营业利润条款。

三、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程序

1、审批类:税收协定股息条款,税收协定利息条款,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

2、审批类需提交的资料:《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由税收协定缔约地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局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与取得相关所的有关的产权数据、合同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备案类:税收协定常设机构以及营业利润条款,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税收协定非独立个人条款。

4、《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有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5、追补享受税收协定的时限:3年

纳税人的权力与义务(一)

一、知情权

1、税收政策知情权

2、涉税程序知情权

3、应纳税额核定及其他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知情权

4、法律救济途径知情权

二、保密权

1、保密权的内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2、例外: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范围,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公布的信息,第三方有权查询的信息,纳税人查询自身的信息,经纳税人同意公开的信息。

三、税收监督权

1、对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可以进行检举和控告。

四、纳税申报方式的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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