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物业管理师《综合能力》考点解析:第六章第一节[1]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0/25 04:15:28 物业管理师考试
2014物业管理师《综合能力》考点解析:第六章第一节[1]物业管理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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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基础知识与应用 

  第一节 法学基础知识

  一、法的概念和特征

  法,又称法律。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广义的法不仅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而且包括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等。狭义的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因此,在我国,狭义的法专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法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上层建筑的其他组成部分(如政策、道德、宗教等)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一)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包括法律规范、道德规范、社会团体规范等。它与其他社会规范不一样,它的逻辑结构严谨,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如果你从事怎样的行为,会有什么后果。

  (二)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

  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两种基本形式。所谓“制定”,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原先并没有某种行为规则,由一定的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制定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所谓“认可”,是指国家对社会上早已存在的某些习惯规则赋予法律上的效力,使之成为法律规范。

  (三)法是规定了人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的核心内容在于规定了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法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人们的某种利益或行为自由。法律义务是指法律上规定人们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或行为界限。

  (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任何社会规范都要通过一定的力量来保证自己的实施,但方式有所不同。在任何国家,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都将由专门国家机关依法定程序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种强制力具有普遍性,对所有的人都适用。
  二、法的分类

  从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标准,对法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一)法的历史类型

  根据法律制度赖以产生的生产关系的类型和反映阶级意志的不同,可以把法分为:

  1.奴隶制类型的法;

  2.封建制类型的法;

  3.资本主义类型的法;

  4.社会主义类型的法。

  (二)法系

  根据法律的结构、形式和历史传统等外部特征以及法律意识和法律实践的特点等因素,可以把法分为不同的法系。目前运用比较广泛的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1.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又叫罗马法系、法典法系,它是根据罗马法的传统,在19世纪初的《法国民法典》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那些国家或地区法律的总称。大陆法系以法国、德国为代表,除了这两个欧洲大陆国家以外,还包括欧洲和世界其他许多国家,如西班牙、荷兰、葡萄牙以及曾经附属于这些国家的各个殖民地。还有受其影响较深的日本、泰国、土耳其等国。旧中国******统治时期的法律,多是参照德、日两国的法律制定的,因此也属于大陆法系。

  2.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又叫普通法系、判例法系,它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那些国家或地区法律的总称。英美法系以英国、美国为代表,除了这两个国家以外,还包括一些曾经是英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如印度、巴基斯坦、缅甸、马来西亚、新加坡、新西兰、澳大利亚等。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在形式上也保留了英美法系的特点。

  (三)法的形式分类

  根据法律的外部形式和结构等方面的特点,可以把法进行一般分类。

  1.按照法所调整的是国内关系还是国际关系,把法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

  2.按照法所规定的内容和效力的强弱,国内法又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3.按照法规定的是反映事实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还是保证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可以把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4.按照法的效力范围,可以把法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5.按照法的创制方式或表现形式的不同,可以把法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三、法的制定

  (一)法的制定的概念

  法的制定,又称立法,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物业管理师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