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税收论文:关于目前中国开征遗产税问题的一些不同看法[1]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0/30 12:18:37 财政税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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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问题 看法 不同 目前 一些 开征 遗产税 中国 关于
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去世以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一种税,属于财产转移税。征收遗产税,对于健全国家的税收制度,适当调节社会成员的财富分配,增加政府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财力,维护国家权益,具有积极意义,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法制建设加强的表现,因而成为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征收的一个税种。根据我们对世界上126个有税收制度的国家和地区的检索,发现其中目前正在征收遗产和赠与税的国家和地区有74个,占58.7%。 中国在20世纪40年代曾经开征过遗产税。新中国成立以后也曾设立过遗产税,但是由于条件不具备而没有开征。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为了调节社会成员的财富分布,缓解贫富悬殊的矛盾,开征遗产税的呼声逐步高涨。特别是从近年来的社会舆论看,各界人士普遍主张开征遗产税。国家统计局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在北京、上海、广州三个城市所作的调查显示,56%的居民表示对开征遗产税没有什么顾虑。在有顾虑的居民中,80%的人是因为不知道遗产税的税率,还有一些人则担心自己的遗产被别人了解。在专家投票中,有74%的人投了赞成票。 与此同时,一些国内外专家学者和财政部、税务总局的负责人对于开征遗产税的问题持非常谨慎的态度。例如:据《中国财经报》2002年6月19日报道,2001年5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专家在对中国的税制进行考察以后认为,目前中国开征遗产税利弊参半。其利:一是可以减缓社会财富集中在少数人手中的情况;二是可以补充个人所得税的不足。其弊:一是会抑制储蓄,从长期来看会导致资本有机构成下降,鼓励富人将更多的钱财用于生活性消费;二是不利于私人投资,对于小企业等经营实体的发展不利;三是从税收收入来看,这种税的收入相对来说是微不足道的,但征收成本将是很高的。同日,该报还发表署名“欣闻”的文章《我国应暂缓出台遗产税》称:通过对一些国家遗产税改革情况的比较分析,以及对中国国情的深入研究,有关人士近日撰文提出,目前中国开征遗产税的时机还不成熟。为了避免由于这个税种盲目出台而造成负面的政治、经济影响,中国应当进一步研究遗产税的功能和作用,暂缓出台。 其理由有三:(1)中国民营经济的发展和资本积累还处于初级阶段,大多数致富者都是创业者,其拥有的财富基本上是以经营性财产为主。按照国际惯例,这类财产在征收遗产税时应予扣除或者给予一定的照顾。此外,这些致富者基本上处于青壮年阶段,大多数的遗产继承人只是潜在的。因此,即使开征遗产税,近期内其收入也不会太多,还可能对民营经济造成冲击,带来资金外流、畸形消费、生产积极性下降等负面影响。(2)开征遗产税应当考虑国际上特别是周边国家和地区的情况,否则会导致资金和人才的外流。据了解,中国周边国家和地区的遗产扣除额一般都比较高,如日本各项遗产平均扣除额为1.2亿日元(折合96.5万美元),韩国各项遗产平均扣除额为10亿韩元(折合75万美元),中国香港地区遗产税的免税额为750万港元(折合97万美元),中国台湾地区各项遗产扣除额为1300万台元(折合40万美元)。如果按照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做法设计中国的遗产税,采取多扣除、低税率的办法,将与社会期望的调节力度差距较大,难以起到应有的调节分配作用。但是,如果按照少扣除、高税率的办法设计中国的遗产税,又会对已经致富人群产生较大的影响,不利于生产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并有可能导致资本向周边国家和地区转移。因此,对于开征遗产税的政治、经济风险应当予以足够的重视和估计。(3)遗产税是国际公认的复杂税种,其征管要求很高。对比国际情况,中国开征遗产税在征管上还存在以下难点:一是个人财产登记和申报制度不健全,遗产数量难以确认;二是死亡人信息难以及时获得,无法保证遗产在计征遗产税以前不被分割或者转移;三是遗产形态多样,在目前的征管环境和条件下,难以综合掌握死亡者的全部遗产;四是财产评估制度不完善,遗产价值确认困难,且评估费用开支较大。此外,还有一些不确定因素。这些征管问题不解决,遗产税的征收效果将大打折扣,有可能出现有名无实、征不到税的情况,影响税收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上述文章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中国财政部对开征遗产税问题的看法。2003年3月11日,财政部副部长廖晓军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举行的提案协商办理座谈会上说,目前中国征收遗产税的时机还不成熟。他在回答民建中央有关调整收入分配政策的提案时说,有关部门和专家认为在中国经济刚刚起步的情况下,开征遗产税可能弊大于利。同年1月14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有一位记者向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人庆提问:中国准备什么时候开征遗产税?金局长的回答是:开征遗产税,要有很多准备工作,征收遗产税首先要对遗产的法律概念有明确的界定,现在财政税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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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去世以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一种税,属于财产转移税。征收遗产税,对于健全国家的税收制度,适当调节社会成员的财富分配,增加政府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财力,维护国家权益,具有积极意义,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法制建设加强的表现,因而成为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征收的一个税种。根据我们对世界上126个有税收制度的国家和地区的检索,发现其中目前正在征收遗产和赠与税的国家和地区有74个,占58.7%。 中国在20世纪40年代曾经开征过遗产税。新中国成立以后也曾设立过遗产税,但是由于条件不具备而没有开征。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为了调节社会成员的财富分布,缓解贫富悬殊的矛盾,开征遗产税的呼声逐步高涨。特别是从近年来的社会舆论看,各界人士普遍主张开征遗产税。国家统计局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在北京、上海、广州三个城市所作的调查显示,56%的居民表示对开征遗产税没有什么顾虑。在有顾虑的居民中,80%的人是因为不知道遗产税的税率,还有一些人则担心自己的遗产被别人了解。在专家投票中,有74%的人投了赞成票。 与此同时,一些国内外专家学者和财政部、税务总局的负责人对于开征遗产税的问题持非常谨慎的态度。例如:据《中国财经报》2002年6月19日报道,2001年5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专家在对中国的税制进行考察以后认为,目前中国开征遗产税利弊参半。其利:一是可以减缓社会财富集中在少数人手中的情况;二是可以补充个人所得税的不足。其弊:一是会抑制储蓄,从长期来看会导致资本有机构成下降,鼓励富人将更多的钱财用于生活性消费;二是不利于私人投资,对于小企业等经营实体的发展不利;三是从税收收入来看,这种税的收入相对来说是微不足道的,但征收成本将是很高的。同日,该报还发表署名“欣闻”的文章《我国应暂缓出台遗产税》称:通过对一些国家遗产税改革情况的比较分析,以及对中国国情的深入研究,有关人士近日撰文提出,目前中国开征遗产税的时机还不成熟。为了避免由于这个税种盲目出台而造成负面的政治、经济影响,中国应当进一步研究遗产税的功能和作用,暂缓出台。 其理由有三:(1)中国民营经济的发展和资本积累还处于初级阶段,大多数致富者都是创业者,其拥有的财富基本上是以经营性财产为主。按照国际惯例,这类财产在征收遗产税时应予扣除或者给予一定的照顾。此外,这些致富者基本上处于青壮年阶段,大多数的遗产继承人只是潜在的。因此,即使开征遗产税,近期内其收入也不会太多,还可能对民营经济造成冲击,带来资金外流、畸形消费、生产积极性下降等负面影响。(2)开征遗产税应当考虑国际上特别是周边国家和地区的情况,否则会导致资金和人才的外流。据了解,中国周边国家和地区的遗产扣除额一般都比较高,如日本各项遗产平均扣除额为1.2亿日元(折合96.5万美元),韩国各项遗产平均扣除额为10亿韩元(折合75万美元),中国香港地区遗产税的免税额为750万港元(折合97万美元),中国台湾地区各项遗产扣除额为1300万台元(折合40万美元)。如果按照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做法设计中国的遗产税,采取多扣除、低税率的办法,将与社会期望的调节力度差距较大,难以起到应有的调节分配作用。但是,如果按照少扣除、高税率的办法设计中国的遗产税,又会对已经致富人群产生较大的影响,不利于生产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并有可能导致资本向周边国家和地区转移。因此,对于开征遗产税的政治、经济风险应当予以足够的重视和估计。(3)遗产税是国际公认的复杂税种,其征管要求很高。对比国际情况,中国开征遗产税在征管上还存在以下难点:一是个人财产登记和申报制度不健全,遗产数量难以确认;二是死亡人信息难以及时获得,无法保证遗产在计征遗产税以前不被分割或者转移;三是遗产形态多样,在目前的征管环境和条件下,难以综合掌握死亡者的全部遗产;四是财产评估制度不完善,遗产价值确认困难,且评估费用开支较大。此外,还有一些不确定因素。这些征管问题不解决,遗产税的征收效果将大打折扣,有可能出现有名无实、征不到税的情况,影响税收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上述文章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中国财政部对开征遗产税问题的看法。2003年3月11日,财政部副部长廖晓军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举行的提案协商办理座谈会上说,目前中国征收遗产税的时机还不成熟。他在回答民建中央有关调整收入分配政策的提案时说,有关部门和专家认为在中国经济刚刚起步的情况下,开征遗产税可能弊大于利。同年1月14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有一位记者向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人庆提问:中国准备什么时候开征遗产税?金局长的回答是:开征遗产税,要有很多准备工作,征收遗产税首先要对遗产的法律概念有明确的界定,现在财政税收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