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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構死刑與德里達的死刑解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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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構死刑與德里達的死刑解構[1]哲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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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構死刑與德里達的死刑解構
发布时间: 2003-4-26 作者:秩名
死刑是甚麼?

  一般來說,法律學家可能會很嚴格地告訴你:死刑,是國家為了維護統治而對犯罪分子所採取的剝奪生命之刑罰。問題像似得到了一種不壞的回答,但思考的可能性恐怕也就終止在這種事實性的狹義陳述之上了。

  死刑究竟是甚麼?它是否僅僅是個法律或法學問題?它是否跟普通人的生活沒有關係?法國當代哲人德里達(Jacques Derrida)對死刑的解構性分析,大概能給這個問題的思考拓出一塊更廣大的空間。在他看來,思考死刑,首先是思考國家的政治神學基礎,是思考犯罪、刑罰概念的文化歷史演進及其後面的神學-哲學邏輯,是思考人的特性,也是思考人作為社會動物的權利構成。

作為「人之特性」的死刑之疑難

  德里達2000年於巴黎高等社會科學院進行的死刑研究講座開篇提出的問題就是:「如果有人在黎明時分對你說:『您知道,死刑是人的特性。』你會怎麼回答?」長時間沉默後,他說,「我大概首先會嘗試很快地告訴他:『對,您說得對。至少這不是上帝的特性。』」他的意思是說,死刑是人類的制度,不是神與動物的制度。而西方歷史中,尤其是在西方宗教與哲學話語中,關於這個制度的諸多討論中最有份量的論點多是與人之特性的概念相聯繫的:「人的特性大概是能夠在犧牲中『冒生命之險』、超越生命之上,能夠以其尊嚴使生外之物比生更有價值,能夠通過死亡而獲得比生更有價值的一種『生』,那就是柏拉圖(Plato)的關注死亡(épimeleia tou thanatou),吩咐練習死亡的哲學;那就是康德(Immanuel Kant)所認為的與個人本身無法相比的那種自為並無需外求的尊嚴(Würde),它超越生存本身,因此,死刑在其權利中銘寫的是榮譽;那就是對黑格爾(Hegel)來說要經過自身生命風險的對意識獲得承認的爭取;那就是海德格爾(Martin Heidgger)的那個向死亡存在的此在(l'être-pour la mort du Dasein),只有人才可以名副其實地死亡,而動物只能了結、斷氣等。因? 佬檀蟾啪拖袼辣旧硪粯樱瑖栏竦卣f是『人的特性』。我敢說死刑總是與那些深刻的『人文主義』說詞抗辯,這恐怕會再次使那些不願聽到這種說法的人震驚。」1 如果將之與晚明士人嗜死、樂死、求死重於求生的那種特殊氛圍聯繫起來講,死與人之特性的密不可分又多了一個文化與歷史的佐證2。當然,死,還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死刑。

  「死刑這種法定而正當的判死,在它處理受刑人的權利、法律、人性及其尊嚴等可以不斷假設的問題上,不同於殺人或非法處死,也不同於謀殺。這裏,用康德及其他人的邏輯,當然康德更典型,進入死刑就是進入人類理性的尊嚴,就是進入區別於動物的人的尊嚴,這是一個高於自然生命的法律議題。這就是為甚麼在此邏輯中,死刑標識著對人的特性、人的理性(即法律與邏各斯)的進入。所有這一切,包括死亡,見證的將是法的合理性而非自然獸性的那種野蠻,因此被判死刑者即便他被剝奪了生命或生存權,他也有權享有權利,從某種意義上講有權褒有體面和享有葬禮。」3

  當德里達將這些支持死刑的強有力的人性論證展示給我們時,我們至少會對人性是甚麼發生疑問,至少會對人性歷史的理性建構不再那麼心安理得,至少會對我們現有的歷史文化遺產產生重新審視的欲望。

  儘管關於死亡與人性、人的理性與尊嚴的討論,在歐洲以外的文化中可能沒有以類似的哲學思辨方式進行,但死亡、死刑與人的榮辱的密切關係在多數有死刑的文化實踐中肯定多少都是作為制度性構成要素而呈現的。比如,中國上古時代很早就有極刑等級以別榮辱貴賤:《周禮.秋官.掌戮》記載:「凡殺其親者,焚之,殺王之親者,辜之(即殺後裂其屍),凡殺人者,踣諸市,肆之三日……唯王之同族與有爵者,殺之於甸師氏。」4雖然,這裏的刑罰榮辱觀是建立在社會等級差別之上而非一般人性及其尊嚴之上的,雖然其等級意識往往掩蓋了榮辱意識,但榮辱之義還是存在的。這裏的問題又涉及到每種文化關於人的敘述之別。在我看來,更具顛覆性的問題恐怕會是,從歷史上看,並不是所有的人類社會都有死刑制度,比如,歷史上蒙古〈阿勒坦汗法典〉與〈1640蒙古-衛拉特法典〉就幾乎沒有死罪5,而只有「命債」的觀念及還債懲罰。因此,是否所有人類社會都有懲罰制度?有懲罰制度的社會都有刑罰?有刑罰的就一定有死刑?這顯然是個有待進一步研究的課題。也許如同有犧牲祭獻的社會未必就一定有包含計算理性的死刑懲罰一樣6,有懲罰制度的社會未必一定就有死刑刑罰。這樣一來,死刑是人的特性還是某種社會形態的特性就有? 钊氲胤治隽恕.斎唬吕镞_之所以承認死刑是人的特性,是為了從死刑辯護論的那些最強有力論點出發去分析、解構哲学论文